隨著被群眾稱為「限塑令」的《商品零售場所塑料
購物袋有償使用管理辦法》(簡稱《辦法》)6月1日開始實施,百姓們大都已經體驗了塑料購物袋收費的滋味。在「限塑令」實施以來的三天裡,百姓們一方面積極配合「限塑令」支持環保,另一方面也就所發現的問題紛紛向有關部門反映。圍繞群眾反映較多的四個主要問題,有關專家進行了解釋和說明。
群眾反映的問題之一是各商品零售場所塑料購物袋收費標準有高有低。商務部條法司司長尚明指出,《辦法》第六條規定,商品零售場所可自主制訂塑料購物袋價格。對此,也有建議希望《辦法》明確最低限價,以免因
塑膠袋定價不同引起顧客分流。但是,由於塑料購物袋並不屬於《價格法》第十八條規定的可適用政府指導價或政府定價的情況,依法應當實行經營者自主定價。因此《辦法》作出了上述規定。為防止企業自主定價過低,使得限制、減少使用塑料購物袋的目的落空,根據《價格法》第八條(經營者定價的基本依據是生產經營成本和市場供求狀況)的規定,《辦法》對塑料購物袋的定價原則進行了限定,即不得低於經營成本。同時,《辦法》還規定:商品零售場所應當對塑料購物袋明碼標價;在銷售憑證上單獨列示消費者購買塑料購物袋的數量、單價和款項;不得不按標示價格銷售或變相無償提供塑料購物袋;應當建立塑料購物袋購銷台帳制度備查。這些措施都有助於把「限塑令」引導到保護環境實現可持續發展的軌道上去。
問題之二是有些賣熟食的商家仍然在用塑膠袋包裝食品且並不收費。尚明等專家指出,《辦法》將塑料購物袋定義為,由商品零售場所提供的,用於裝盛消費者所購商品,具有提攜功能的塑膠袋。這裡強調「提攜功能」是為了將「購物袋」與零售場所基於衛生和
食品安全的考慮提供的,用於裝盛散裝
生鮮食品、熟食、麵食等商品的塑料預包裝袋相區別,而後者不屬於此《辦法》規定的塑料購物袋範圍。這與國家標準化委員會於2008年4月16日發布的《塑料購物袋標準》的規定是一致的。
問題之三是「限塑令」施行後,相對於大型超市對「限塑令」的嚴格把關,有些農貿市場、水果店和小型商店對「限塑令」的執行並不理想。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資源節約和環境保護司副司長李靜等指出,《辦法》將塑料購物袋有償使用的實施範圍限定為超市、商場和集貿市場。這裡的超市和商場包括:
便利店、折扣店、超市、大型超市、倉儲會員店、百貨店、專業店、專賣店、家居
建材店、購物中心等。而集貿市場出售蔬菜水果不使用統一標識的塑膠袋,繼續免費提供是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這些違規行為將是今後查處的重點。尚明等專家指出,《辦法》強調商品零售場所的經營者要對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的行為承擔相應責任。考慮到以出租攤位形式經營的集貿市場,場內外租超市、櫃檯,大型超市、商場引廠進店的經營攤位等零售場所具有一定特殊性,《辦法》有針對性地規定了此類場所開辦單位或出租單位的責任。
問題之四是有群眾認為不把收費價格定在一個較高的標準就不會真正遏制塑膠袋的使用;而且用收費的手段也不一定就能根本治理白色污染。對此,尚明等專家指出,規定有償使用塑料購物袋,是提高公眾環保意識的手段之一,其目的是引導、鼓勵公眾合理使用塑料購物袋,促進資源綜合利用,保護生態環境。塑料購物袋的有償使用涉及到人們購物習慣的改變,培養公眾「循環利用」塑料購物袋的觀念也的確需要一個過程;應全面制定配套措施,並最終依靠群眾環保意識的提高,才能有力地保證「遏制『白色污染』,保護生態環境」的目標得以真正實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