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WTO以來,隨著我國智慧財產權事業的快速發展、執法力度的不斷加強以及同質產品市場競爭的日益加劇,仿製居多的中國農藥企業面臨著越來越多的智慧財產權訴訟問題,如何應對智慧財產權訴訟,尤其是專利訴訟已成為當前眾多農藥企業關注的焦點。為此,記者就此熱點話題專訪了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複審委員會化學申訴處副調研員李新芝。
《農資專刊》:近些年來,農藥企業的專利申請呈現出一種大規模的「井噴」之勢,相伴隨的是越來越多的農藥企業開始重視企業的智慧財產權戰略工作。您能否詳細介紹一下目前中國農藥企業所應該採取的智慧財產權戰略?
李新芝:好的。對於農藥企業所應該採取的智慧財產權戰略,我想不外乎以下三種戰略,即主動戰略、防守戰略和混合戰略,企業可根據自己的情況自主選擇。其中,主動戰略包括四個層次或方面:首先是培養智慧財產權意識,及時申請專利。農藥企業應爭取在農藥登記或申請生產批准證書之前提交專利申請,這樣在辦齊各種農藥登記或生產批准證書的手續之前基本就可以獲得專利授權,從而享有市場獨占權;其次是組建企業獨立的智慧財產權部門,以進行包括充分的產品開發、專利申報調研以及授權產品市場侵權行為的取證、查處等工作;第三是積極實施專利技術,通過合作、洽談、購買等方式實施專利技術,獲得他人的專利許可;最後是了解農藥專利訴訟的一些基本知識,以積極應對或提起專利侵權訴訟。防守戰略則屬於一種相對比較消極的智慧財產權戰略,其主要包括兩個層次:第一是監視、排除阻礙企業發展的專利技術,包括向專利複審委提起專利無效以及所謂的「文獻公開戰略」,即通過使自己的產品配方在出版物上提前公開,排除其他企業利用該產品配方申報專利的可能;第二是規避其他企業的專利,通過某些配比、溫度等條件的改變,繞開專利的保護範圍。混合戰略則是以上主動戰略和防守戰略的混合體,其主要體現在企業一手引進專利技術、一手獨立進行產品開發並積極申報專利等方面。
《農資專刊》:當被指控侵權的農藥企業在面臨專利訴訟時,您認為如何應對才是更為妥當的呢?
李新芝:被指控侵權的農藥企業在面臨專利訴訟時,置之不理、死不認帳或驚恐不安、束手無策都不是可取之道,應當冷靜下來,尋找解決糾紛的必要對策。我想應該注意以下幾個方面:首先是要充分檢索,以便做到心中有數。進行文獻檢索的目的,主要是查明:專利權是否存在,何時申請,何時到期;專利權人是誰,有無轉讓或繼承;對比專利權利要求與被控侵權的產品的區別;有無相同或相近似的國內外專利,以備提出專利權無效反訴。然後,在此基礎上分析對比,決定對策:如經過分析對比,確屬侵犯他人專利,最明智的辦法是主動與對方私下和解;相反,如果經過分析對比,確認自己企業根本不侵權,則應當據理反駁;最後便是在發現對方專利存在的問題後,充分利用反訴專利權無效程序。
《農資專刊》:目前農藥專利申請主要存在哪幾種形式?面對順利獲得專利授權且能夠產生較大經濟效益的專利申請較少的局面,企業應從哪些方面加以重視或改進呢?
李新芝:縱觀近幾年的農藥專利申請,其形式主要是以農藥復配專利申請為主,工藝、製劑和原藥專利申請為輔。與此同時,為避免出現穩獲專利權且產生較大經濟效益的專利申請相對較少的局面,我個人認為企業在專利申請時應格外注意以下幾點:(1)企業的專利戰略應與企業發展或規模相匹配,勿貪多求全。由於復配專利往往僅僅要求做室內毒力測定試驗,費用相對較少,而且授權之後易於獨占市場,同時對於侵權也易於調查、取證,因此我國中小農藥企業一定要重視復配農藥專利的申請。而對於全新原藥產品的開發,由於需要投入大量的經費,且開發周期較長,因此原藥專利申請對於規模企業而言則是相對更為適宜一些;(2)對農藥專利申請文件的撰寫質量重視不夠,導致產生大量的「後遺症」。在專利申請的過程中,農藥企業委託的專利代理機構往往僅知道一些專利申請的基本手續,缺乏了解農藥專利申請的核心內容及專利局對於農藥專利申請的特殊審批要求,因此很難獲得專利授權。此外,即使對於已授權的專利申請,往往存在兩方面的問題:一是專利的保護範圍太窄,導致對方很容易繞過專利保護範圍,使專利發揮不了市場獨占的作用;二是授權專利申請文件中存在各式各樣的潛在問題,在後續專利侵權訴訟中很容易被對方無效掉,結果往往是「賠了夫人又折兵」。因此建議企業謹慎選擇代理機構,切勿以專利申請量或授權量論英雄;(3)對於農藥專利申請的時機把握不准。對於何時申請與準備資料、準備哪些資料未做好充分的前期準備工作,結果導致專利申請無法及時獲得授權,或者使專利授權時機與產品入市時機不匹配,結果在農藥產品入市時該產品還沒有獲得專利授權,從而無法發揮專利申請應有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