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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法記錄儀見證暴力阻礙:首例金融監管行政訴訟案終審宣判
 記錄儀 2025-05-22 08:03:47

  中國報告大廳網訊,近日,北京金融法院審理了一起因當事人拒絕、阻礙證券監管部門調查引發的行政處罰案件。該案涉及執法人員使用執法記錄儀被搶奪、暴力衝突致工作人員受傷等關鍵情節,並創下多個"首次"——既是首例由北京金融法院審理的同類行政訴訟案,也是監管部門負責人出庭應訴並全程參與庭審的重要案例。

  一、拒絕配合調查引發行政處罰

  中國報告大廳發布的《2025-2030年全球及中國記錄儀行業市場現狀調研及發展前景分析報告》指出,2023年11月,廣東某證券監管機構工作人員依法前往當事人住所調查時,遭到暴力阻礙。該名當事人不僅拒不接聽電話、迴避多次聯繫,更在執法人員上門表明身份後,以暴力手段毆打調查人員並搶奪執法記錄儀,導致執法人員身體受傷。經司法鑑定及證據固定,監管部門認定其行為違反《證券法》相關規定,並於2024年3月作出責令改正與罰款30萬元的處罰決定。

  二、法律依據與行政處罰程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一百七十三條,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拒絕、阻礙監管機構依法行使監督檢查職權;第二百一十八條則明確對相關違法行為可處以最高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本案中,當事人在長達半年內持續拒絕配合調查,並最終採取暴力對抗手段,構成情節嚴重的行政違法。監管部門綜合其事後態度及家庭困難等因素,在法定幅度內調減處罰金額至30萬元。

  三、庭審焦點與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

  案件二審期間,法院重點審查了行政處罰的合法性與程序正當性。爭議核心包括:執法記錄儀證據的有效性、暴力行為是否直接阻礙調查目的實現等。值得注意的是,廣東證券監管部門負責人親自出席庭審並發表意見,強調依法打擊違法行為的同時兼顧當事人權益保護,體現了行政機關對法治實踐的重視。

  四、當事人申辯與複議結果

  當事人在聽證及訴訟中主張其暴力行為系"過激反應",且此前因客觀原因未接聽電話,並以家庭困難為由請求減輕處罰。監管部門經覆核認為:即使存在溝通障礙,明確拒絕配合調查的事實清晰;暴力手段已直接妨礙執法目的實現。最終維持原罰則,但綜合悔過態度在法定範圍內從輕處理。

  五、判決結果與司法實踐意義

  2025年2月10日一審法院駁回當事人訴訟請求後,北京金融法院二審仍支持監管部門處罰決定。此案作為首例涉及證券監管執法爭議的行政訴訟案,強化了"配合調查義務"的法律剛性,同時凸顯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對提升執法透明度、化解矛盾糾紛的關鍵作用。

  總結

  本案通過完整證據鏈與嚴謹司法程序,明確了拒絕、阻礙證券監管行為的法律責任邊界。法院判決不僅維護了金融市場監管的權威性,也為類似案件審理提供了重要參考。隨著金融市場法治化進程加速,依法配合調查不僅是法律義務,更是保障市場秩序穩定運行的基礎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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