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萬科陷木地板甲醛超標
 木地板 2012-01-01 15:45:42
涉案的樓盤是萬科新城灣畔小區,坐落於環境優美的順德大良新城區。原告程女士依約支付款項,2011年9月,其購買的面積86平方米帶裝修房交付使用。今年2月,萬科因在裝修房屋過程中使用甲醛含量超標的安信木地板事件遭媒體曝光,而原告所在的灣畔小區也在曝光之列。
    對於木地板甲醛超標一事,被告稱,該公司已在第一時間對房屋地板進行抽樣檢測核實,並將檢測結果如實告知業主,安排業主立即入住酒店。同時,萬科公司召開了新聞發布會,在誠懇致歉的同時提出免費更換問題地板,並按誤工損失240元/天和居住損失350元/天的標準補償業主,或者按200元/平方米標準補貼讓業主自行更換地板同時補償誤工損失和居住損失的處理方案。該公司稱,已有85戶業主接受上述補償方案,但原告卻置之不理。
    程女士認為,其損失超出了萬科置業的補償標準,遂以涉案房屋室內空氣污染問題為由向法院起訴,要求被告萬科置業賠償其各項損失90100元。 原告解釋了其索賠構成,即更換地板損失7770元,污染造成人身損害36730元及房屋租金損失45600元。庭審中,原告向法庭提交《房屋租賃合同》、《解除房屋租賃合同》及退房租金收據各一份。程女士說,其於2月22日將涉案房屋出租,原約定租期一年,月租3800元,但才過了一個月,承租人就以木地板質量問題為由和其解除合同,造成了租金損失4.56萬元。程女士還說,安信地板甲醛含量超標,自己及家人在使用該房屋時受到環境污染造成人身損害,萬科置業自然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為了證明原告所謂的人身損害子虛烏有,被告提交了一份水電讀數表及照片,「從水電錶讀數來看,該房屋並未有人入住。沒有實際居住,何來身體損害,何談賠償?」
  被告方還指出,原告出示的租賃合同是今年2月22日簽訂,而曝光安信「毒地板」的時間在前。「原告在明知地板有問題的情況下,還將房屋出租有主觀過錯成分。」
  被告還聲稱自己也是受害者,其並非地板的生產者、安裝者,對甲醛超標一事,並無過錯。事件發生後,萬科已對事件進行了積極處理並提供解決方案。
  同一機構檢測 結果大相逕庭
  令人不解的是:糾紛發生後,雙方都委託同一家檢測機構進行檢測,結果卻大相逕庭。
  被告於2011年9月20日交房之前和今年2月28日安信木地板事件曝光之後,先後兩次委託檢測機構對涉案房屋內空氣甲醛含量進行檢測。原告也於今年5月11日自行委託檢測。雙方委託的機構同為佛山市廣聯檢測技術有限公司。檢測結果卻迥異:一個合格,一個超標。
    對此,佛山市廣聯檢測技術有限公司解釋稱,被告委託檢測時採用的是《民用建築工程室內環境污染控制規範GB50325—2010》,該標準屬國家強制性標準,根據該標準要求,在對涉案房屋進行檢測前需對外關閉門窗一個小時,選取三個監測點同時檢測;而原告委託檢測時採用的是《室內空氣品質標準》(GB/T18883—2002),該標準屬推薦性標準,根據該標準在檢測之前需對外關閉門窗12小時,並且需要選取3至5個監測點同時檢測,但是原告只委託檢測主人房,所以只設了一個監測點。該公司還解釋,在不同的檢測時間和條件下,由於溫度、濕度、通風、日照情況不同,檢測結果
    不管結果如何,萬科方面都因此次事件而信譽大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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