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泛鑫保險代理公司高管跑路」事件爆發已有月余,據接近保監會的人士透露,保監會的工作組目前還在上海,事件後續可能還要對同類公司的類似行為進一步規範和整頓。
就在此刻,保監會印發了《保監局案件風險監管考核辦法》(以下簡稱《辦法》),這也是「泛鑫」事件後,保監會加強監管的重要舉措之一。《辦法》將從2014年1月1日起施行,從基礎管理、案件風險預防與警示教育、案件報告與風險處置、督促問責與整改等四個環節,對各保監局案件風險監管工作進行全流程的量化考核評估,進一步完善保險案件風險監管的制度體系。
近年來,針對保險案件多發的情況,中國保監會先後出台了保險司法案件報告、保險機構案件責任追究等制度,防範和化解案件風險已成為行業和監管部門共同面對的一個重要問題。《辦法》考核的保險案件包括業內案件和業外案件兩大類。
業內案件是指保險公司、保險中介公司及保險從業人員,因執業行為,獨立或共同實施,或與外部人員合夥實施的,觸犯刑法,涉嫌侵占、挪用、詐騙、商業賄賂、非法集資、洗錢、傳銷等,被公安司法機關立案查處的案件。
業外案件是指僅由保險業以外的單位或個人實施的,涉嫌保險欺詐、非法設立保險機構、非法經營保險業務,以及利用保險業洗錢、非法集資等,被公安司法機關依法處理的案件。
中國保監會將每年組織實施一次對各保監局案件風險監管工作績效的考核。具體考核過程包括保監局自評、保監會測評與複評、集體審議與逐個反饋等三個步驟。跨監管轄區的案件,將按照案件性質、立案情況、管轄權和涉案機構等因素,計入相應保監局考核範圍。
值得注意的是,根據《辦法》的規定,地方保監局在監管過程中如有瞞報案件、風險處置不當等行為,將被扣除相應的考核分。
從《辦法》的出台、案件風險的界定、甚至對各地保監局的考核標準,我們都能感受到保監會對於中介機構的監管重視程度達到了前所未有的強度。
業內專家張文偉表示,風險管理是第二道防線,主要的作用是「提醒」。最重要的還是第一道防線的堅固,就是保險公司中每天參與運作的人。如果大家都具備風險意識和風險文化,並且公司能夠落實這種風險教育風險文化,對行業的風險管理會有更多幫助。
一位接近上海保監局的人士表示,這次「泛鑫」事件的影響比較嚴重,監管部門對於中介的懲罰力度將進一步加大。
就在這個敏感時期,保監會副主席陳文輝在上海保監局宣布了一份人事任命:原上海保監局黨委書記孫抱平,調任深圳保監局局長;原上海保監局局長馬學平,調任浙江保監局局長。原黑龍江保監局黨委書記、局長裴光,調任上海保監局任黨委書記兼局長。
泛鑫的業務結構主要是壽險,因為長期代理的特點,而且以期交和躉交兩種方式購買,導致中介機構對保險公司的影響壽險會比財險更加明顯。
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首席風險官表示,「我們本身有四大類風險,保險風險、投資風險、合規和信用風險。就財險而言,我們現在是見費出單,而且應收保單都是清單結,目前對授信、專代管理得都非常嚴格。」張青強調,目前也在嘗試一些方法,比如中介公司的託管,就像銀行和其他業務一樣,與帳戶分離,但是難度很大,因為成本很高。
北京工商大學保險系教授王緒瑾認為,「泛鑫」事件更多地暴露了公司風險控制的問題,為保險中介的內部控制情況也敲響了警鐘。公司的自身風險控制是最核心的問題,監管者無法全部了解所有公司內部的情況,公司治理結構的完善才是公司穩健發展的基礎。
繳文超認為,從全行業看,代理機構的保費收入占總保費金額的份額較少,對大公司來說意義不大,但對於一些小型保險公司來說,本身保費規模就很小,中介機構在其局部地區有很大的作用。
從中介機構來講,既然取得相關的資質進行代理服務,就必須服從監管的要求,去建立自身相對應的這些風險管控的制度和管理的一些目標,同時也需要有一定的風險管理的團隊日常去處理和管理。唐虞表示,保險公司通常都會有一個風險管理部和一個法律合規部,兩條線同時進行審查和審核。中介機構目前還沒有被強制要求設立風險管理部門或內控部門。
上述接近保監會的人士稱,去年保監會更多地關注門檻准入和退出機制,對於市場行為的監管正在陸續加大力度。
其實保監會在今年年初就印發了《關於2013年保險公司中介業務檢查和保險兼業代理市場清理整頓工作有關事項的通知》,而年中,據保監會數據公布:今年上半年,各保監局共檢查8家保險公司的88個基層保險機構,其中省級公司35個、地市及以下基層機構53個,延伸檢查車商、銀郵等保險中介機構 85家。查實保險公司利用中介業務渠道弄虛作假,非法套取資金2583.79萬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