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企業應該是也必須是一潭活水。這其中,如何選聘經營者和合理設計薪酬體系是一個關鍵。
國企管理人員的薪酬一直牽動社會的目光。十八屆三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明確提出:「合理確定並嚴格規範國有企業管理人員薪酬水平、職務待遇、職務消費、業務消費」,抓住了國有企業改革的重點。
目前,國企和國企高管收入存在較大的不平衡,同時也存在極個別的國企高管領取上千萬年薪的狀況。國企高管薪酬普遍較高,而且有人職務消費畸高。如果國企高管在享受「體制內」政治待遇的同時,又享受著市場化的經濟待遇,容易引發公眾不滿。除了高管外,一些行業的國企職工收入也普遍超高,石油、電力、菸草、電信等行業表現得尤其明顯。
如果高薪是由市場競爭形成的,那無可非議;如果一些國企更多依託的是行政壟斷或政策壟斷,並非通過市場形成薪酬價格,就有必要做出重大的改革與調整,建立公正合理的薪酬機制。
需要指出的是,國企高管一方面是官員,一方面又享受市場經濟的高福利,這是一種既不公平又不符合市場經濟規律的現象。如果仍然採用政府行政命令的形式強制降低國企管理人員工資,將是另外一個版本的行政干預,仍然不符合市場規律。
因此需要明確國有企業全成本核算。一些國企之所以敢於發放過高薪酬,一個重要原因在於他們認為自己利潤很高。但這些高利潤並不是完全扣除成本後的利潤,比如,享受各種資源要素的低成本優惠,很少向公共財政上繳資本租金,等等。如果把這些因素考慮在內,建立全成本的核算機制後,按市場定價的人力資本價格必然大幅下降。
以全成本核算為基礎,公正合理制定國有企業薪酬標準,有效規範過高薪酬和過高職工收入,是縮小收入分配差距的重要措施,也是國企改革的重要環節。在這方面,需要儘快拿出可行方案,儘快取得突破,以增強改革信心。
不可否認,國有企業離市場的距離較遠,根本原因之一還在於經營者的選聘權沒有交給市場,經營者也就無法按照市場要求對企業負責,對員工負責。在更多情況下,經營者的眼睛總是盯著相關職能部門以及能夠決定他們去留的部門。
顯然,這樣的經營者缺乏對企業和員工負責的意識,也缺乏市場化理念,自然也就不能完全按照市場規律和市場法則來管理企業,不能按照市場競爭的要求去決策。也正因為如此,要想讓國有企業真正通過改革步入市場化軌道,並一切按照市場規律運行,就必須解決好經營者的市場化選聘問題。
無論是國有企業還是民營企業,經營者都是董事會聘用的職業經理人,是為股東服務的。即便是國有控股企業,也必須是在董事會領導下工作,必須對股東負責。
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明確提出,國有企業要建立職業經理人制度,更好發揮企業家作用。《決定》還提出,「國有資本繼續控股經營的自然壟斷行業,實行以政企分開、政資分開、特許經營、政府監管為主要內容的改革」。按照現代企業管理制度,決定企業高級管理人員評聘、薪酬的是董事會,其工資待遇應該取決於市場狀況。可以預見,改革之後的國企高管薪酬,勢必會有一次調整,平庸者薪酬降低,精英者薪酬更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