鍾女士再婚生育二胎,現任丈夫在接受計生部門調查時卻一問三不知:不知妻子姓名、雙方沒有同居過、更不知道妻子懷孕。計生部門遂以「有配偶又與他人生育」違反計劃生育法律法規為由,向鍾女士徵收26萬多元社會撫養費,鍾女士為此提起行政訴訟。昨日,法院一審駁回其訴訟請求。
假結婚被舉報
2012年10月,鍾女士以「再婚前一方生育兩個以內子女,另一方未生育過」為由向相關部門提交生育一胎子女的申請。然而,直至2013年7月鍾女士並沒收到計生部門准生證明,反而收到了禪城區人口和衛生藥品監督局(下稱「衛計局」)作出的徵收社會撫養費26萬多元的決定書。
同年9月,鍾女士以衛計局違法徵收社會撫養費為由,向禪城區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法院撤銷衛計局《社會撫養費徵收決定書》。
法院審理查明,鍾女士與前夫彭某婚後生育一女,2010年3月雙方協議離婚,女兒由彭某撫養。2011年10月,鍾女士與李某登記結婚。2012年10月,鍾女士因再次懷孕向衛計局申請生育指標。在受理期間,衛計局接到群眾舉報,反映鍾女士存在假結婚騙取生育指標的行為,目的是為了與前夫生二胎。
2012年10月11日,衛計局對鍾女士的現任丈夫李某進行調查。讓人意外的是,李某對妻子的情況一問三不知,不僅否認與鍾女士同居過,並且連鍾女士的名字及是否懷孕都不知情。衛計局隨後調取了鍾女士生育第二個孩子所在醫院的產前檢查記錄表、入院記錄、住院病案首頁、出院記錄、分娩記錄等資料,確認沒有李某作為鍾女士丈夫或者其孩子父親的相關記載。
2013年7月29日,衛計局綜合所有調查證據,推定鍾女士的第二胎子女並非與現任丈夫李某所生育,確認鍾女士有配偶又與他人生育的基本事實,認定鍾女士違法生育,應繳納社會撫養費26萬多元。
質疑一 衛計局提供的筆錄是否真實
昨日宣判結束後,原告律師對判決書提出兩點質疑:首先是被告證據材料中的筆錄簽名不是鍾女士現任丈夫李某簽名,李某不識字不會寫字,是別人代簽的,這一說法後來也得到了法院的確認。「李某不識字,工作人員代簽不是不行,但起碼也要註明是代簽的,並應該有錄像來確認。」
而法院解釋,由於李某文化程度較低,無法書寫簽名,在衛計局工作人員完成調查並製作筆錄之後經李某同意,由在場的其他見證人員代為簽名,之後由李某本人按指印。而另一方面,鍾女士也撤回了筆跡鑑定的申請。至此,在沒有相反證據情況下,法院確認該調查筆錄的真實性,能作為證據證明筆錄記載的事實。
質疑二 舉證責任不應由原告承擔
鍾女士的律師質疑的第二點有關舉證責任問題,根據法律的規定,應該由被告衛計局舉證鍾女士是非婚生育,並不應該由原告來舉證自己沒有非婚生育。對於為什麼鍾女士一直不肯做DNA鑑定來弄清真相,律師一直稱舉證責任不在原告這方,他們沒有必要這麼做。
法院對此質疑進行了解釋。禪城法院認為,鍾女士與李某為夫妻關係,在證實第二胎是否為兩人所生育的子女方面具有足夠的舉證能力和優勢。在衛計局窮盡行政職權調查收集證據證實以上基本事實,並且收集證據能力受限的情況下,鍾女士如果主張第二胎屬於其與李某生育,應當提供相應的證據。但是,在衛計局作出行政處理告知書後,鍾女士沒有對該事實和處理提出陳述和申辯,亦未提出相應的證據予以反駁,其丈夫李某也不作任何說明,這是明顯違反常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