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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攜兒女投河被判無期徒刑
 出租屋 2014-01-01 09:32:58

  去年5月7日,韶關樂昌市一母親攜一對親生兒女投河自殺,結果女兒死亡兒子失蹤,自己卻偷生。昨日,記者從韶關市中級人民法院獲悉,該院近日對此案進行了公開宣判,以故意殺人罪判處被告人朱艷玲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庭審中被告人朱艷玲供稱,2012年2月16日,其帶著與前夫所生的女兒李某娟(2010年6月出生)改嫁給李某斌,婚後生育一子。再婚後其與家婆鄭某嬌經常因家庭瑣事發生爭吵,便萌生了帶著孩子一起投河自盡的念頭。

  2013年5月7日上午11時許,其趁家婆干農活之際,背著年僅10個月的兒子,手牽3歲的女兒走入村口的武江河中,因河水流速較快,女兒被沖走,自己也被河水沖至幾十米遠的河邊。其爬上岸後回到母親鄧某香在坪石鎮的出租屋,並告訴了母親其帶兒女投河一事。隨後,鄧某香叫來李某斌,並一起帶朱艷玲到公安機關投案自首。

  當日,李某娟的屍體被找到,但其兒子李某浩至今下落不明。

  韶關中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朱艷玲因家庭瑣事便將女兒李某娟帶入河中致使其溺水死亡,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辯護人所提李某浩至今未找到,現有證據只有被告人供述將李某浩投河淹死,沒有其他證據予以佐證,不足以證實李某浩已經死亡的辯護意見,經查,理據充分,法院予以採納。鑑於被告人案發後在家人陪同下投案,並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屬自首,依法應予從輕處罰。且本案是因家庭糾紛所引發,其社會危害性與社會上以殘忍手段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案件有所區別,量刑時亦可予以考慮。據此,該院依法作出了上述一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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