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2日,蘭州官方召開新聞發布會通報「4.11」局部自來水苯超標事件調查結果,調查組認定,這次蘭州市「4.11」局部自來水苯超標事件為供水安全責任事件。蘭州市副市長嚴志堅對事件負有領導責任,給予行政警告處分。此外,還有蘭州市建設局局長馮樂貴、市衛生局局長金敏等多人受到處分。
2014年4月11日,蘭州市發生局部自來水苯超標事件,居住在西固區、安寧區約64.67萬人生活用水受到影響,占全市總人口的17.76%。
事件發生後,中央領導批示要求儘快查明污染原因,採取有效措施,確保供水安全。國務院指派環保部、衛計委、住建部等有關部委赴蘭州現場指導應急處置工作。在甘肅開展巡視工作的中央第一巡視組專門作出指示。
受甘肅省政府委託,蘭州市成立了調查組,邀請市檢察院派員參加,並聘請環保、水利、建設、化工等方面專家參加調查工作,通過現場勘驗、調查取證、檢測鑑定和專家論證,已查明了事件發生的經過、原因,認定了事件性質和責任,提出了對有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的處理意見,並有針對性地提出了防範措施。
蘭州通報稱,此次事件有直接原因和間接原因。
直接原因是,蘭州威立雅水務公司4號、3號自流溝由於超期服役,溝體伸縮縫防滲材料出現裂痕和縫隙,蘭州石化公司歷史積存的地下含油污水滲入自流溝,對輸水水體造成苯污染,致使局部自來水苯超標。
間接原因包括四方面:蘭州威立雅水務公司的主體責任不落實、蘭州石化公司的環境風險和隱患排查治理不徹底、蘭州市職能部門履行職責不到位、蘭州市政府和西固區政府履行職責不到位。
據中國報告大廳了解,通報稱,調查組對蘭州市副市長等20名相關責任人進行了不同程度的問責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