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液化氣行業的市場競爭格局引發關注。在部分區域市場中,企業間的價格聯盟現象成為不完全競爭的典型縮影。以某縣級市三家液化氣公司為例,其曾通過簽訂價格協議約定統一價格與市場份額,導致液化氣價格從每罐約55元漲至85元以上,冬季更達90元並長期居高不下。這一案例折射出不完全競爭市場中價格串通行為對市場秩序與消費者權益的深刻影響,需從市場結構、案例剖析與治理路徑等維度展開深入探討。
液化氣行業不完全競爭市場的產生源於雙重因素。一方面,當部分企業通過科學管理或技術升級實現成本優化與規模效益時,小規模企業往往因競爭力不足被迫退出市場,導致行業競爭者減少。少數頭部企業憑藉較高市場份額獲得價格影響力,如國內部分家電行業曾呈現的競爭格局。另一方面,「進入壁壘」 的存在進一步固化市場結構。液化氣作為易燃易爆危險品,其經營需政府特許,這使得新企業難以輕易進入,客觀上為現存企業形成競爭保護屏障,為價格聯盟的滋生提供了土壤。
《2025-2030年全球及中國液化氣行業市場現狀調研及發展前景分析報告》指出,在不完全競爭市場中,企業的策略互動成為關鍵特徵。當市場主體數量較少時,企業間的經營決策具有強關聯性:一方降價可能引發連鎖反應,而提價則可能伴隨 「搭便車」 現象。企業在競爭中面臨合作與非合作兩種選擇:非合作模式下,企業通過提升管理效率、改進工藝或研發新品爭奪市場,可能引發價格戰,短期內讓消費者受益;而合作模式下,企業傾向於組建價格聯盟,通過協同定價與分配市場份額謀取壟斷利潤。儘管理論研究表明價格聯盟因個體逐利衝動易瓦解,但在特定行業與監管環境下,仍可能通過制度設計實現短期穩定。
某縣級市液化氣市場的價格聯盟案例具有典型性。該市場存在 3 家企業,其中兩家位於城區、一家位於郊區。郊區企業成立初期以低價策略引發價格戰,市場價格一度降至每罐 42-44 元,形成三家企業均分市場的格局。但價格戰導致企業利潤縮水,最終三方達成協議:停止降價競爭,統一價格並約定 25%、35%、40% 的市場份額,通過互派監督員、定期核對銷售數據等方式確保協議執行。銷售報表詳細記錄各企業銷量及占比,超份額企業需向低份額企業 「購買」 氣量,這一機制使價格聯盟維持多年,液化氣價格長期高於 85 元 / 罐,消費者承受高價壓力。
這一聯盟對市場生態造成多重負面影響。從消費端看,高價推動能源消費結構轉變:部分家庭轉向煤炭等替代能源,高效燃煤器具的普及加速了這一趨勢;另一些家庭增加電力消費,節能電磁爐等設備的推廣為用電提供便利,導致液化氣消費總量萎縮。從企業端看,固定份額與收益分配削弱了創新動力:企業無需通過提升服務或技術獲取競爭優勢,內部管理缺乏激勵機制,「干多干少一個樣」 的現象抑制了活力。從長期看,這種非市場化競爭模式損害企業生存能力,價格聯盟本質上是企業應對短期競爭壓力的權宜之計,難以持續支撐行業健康發展。
液化氣價格聯盟的危害性凸顯治理必要性。此類行為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價格法》關于禁止串通操縱市場價格的規定,但因其隱蔽性往往難以及時察覺,需多維度強化監管。
首先,強化消費者監督力量。消費者作為直接受害者,數量龐大且分布廣泛,是市場監督的重要主體。監管部門應通過宣傳引導提升消費者維權意識,對舉報線索經查實的給予獎勵,充分調動公眾參與積極性,形成 「全民監督」 的治理格局。
其次,優化特許經營行業的價格監管機制。對於政府設置 「進入壁壘」 的液化氣行業,監管部門需加強動態價格指導。結合周邊市場價格數據與成本變動,運用數位化手段科學調整指導價,避免價格長期固化。同時,加大價格檢查頻次,定期向社會公開市場價格信息,提升透明度以遏制暗箱操作。
再者,提升違法成本震懾力。價格聯盟的根源在於企業對超額利潤的追逐,若處罰力度不足以抵消違法收益,難以形成有效威懾。以案例中 3 家企業為例,其年非法獲利近 2000 萬元,而每家僅處罰 25 萬元的標準明顯偏輕。監管部門需建立合理處罰比例,使經濟處罰與違法所得掛鉤,提高企業投機風險成本。
最後,構建信用監督體系。將價格串通等失信行為納入企業信用檔案,通過公開違規者名單、建立網上公示平台等方式,將企業置於社會監督之下。強化信用懲戒機制,對嚴重違法企業實施聯合懲戒,推動行業形成以誠信為基礎的競爭生態。
總結而言,液化氣行業的價格聯盟是不完全競爭市場的產物,其通過人為操縱價格與份額損害消費者權益、抑制行業創新。治理此類行為需從激活社會監督、優化監管機制、強化法律震懾與構建信用體系等多環節協同發力,打破市場壟斷壁壘,引導行業回歸公平競爭軌道,最終實現市場效率提升與消費者權益保護的雙重目標。這不僅是規範液化氣市場的必要舉措,更是推動整體市場經濟秩序健康發展的重要實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