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品集中帶量採購是我國解決「看病貴」「藥價貴」問題「組合拳」的重要組成部分,有利於發揮「團購」效應,同時壓縮流通環節的不合理費用,促使藥品價格回歸合理水平。本次聯合帶量採購選擇臨床用量較大、採購金額較高的主流藥品,涉及抗微生物、消化系統、心血管系統等多個治療領域。
為加強藥品網絡銷售監督管理,規範藥品網絡銷售行為,保障公眾用藥安全,國家藥監局近日公布《藥品網絡銷售監督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面向社會徵求意見。
徵求意見稿明確,藥品網絡銷售者應是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以下簡稱持有人)或者藥品經營企業。中藥飲片生產企業銷售其生產的中藥飲片,應當履行本辦法規定的持有人相關義務。
藥品網絡銷售不得超出企業經營方式和藥品經營範圍。藥品網絡銷售者為持有人的,僅能銷售其持有批准文號的藥品。沒有取得藥品零售資質的,不得向個人銷售藥品。疫苗、血液製品、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放射性藥品、藥品類易製毒化學品等國家實行特殊管理的藥品,不得通過網絡銷售。藥品零售企業通過網絡銷售藥品,不得以買藥品贈藥品、買商品贈藥品等方式向公眾贈送處方藥和甲類非處方藥。藥品零售企業通過網絡銷售處方藥的,應當確保電子處方來源真實、可靠,並按照有關要求進行處方調劑審核,對已使用的處方進行電子標記。
藥品零售企業應履行建立藥品網絡銷售安全管理制度,實現藥品銷售全程可追溯、可核查,建立並實施保障藥品質量與安全的配送管理制度等。如果向個人銷售藥品的,還應當建立在線藥學服務制度,配備執業藥師,指導合理用藥;執業藥師的數量應當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等。
2019-2022年中國再生障礙性貧血藥品市場專題研究及投資可行性評估報告指出,允許藥品網絡銷售者通過自建網站、網絡客戶端應用程式、第三方平台或者以其他形式依託相關網絡服務商自建網上店鋪開展藥品網絡銷售。開展藥品網絡銷售的企業,應當具有滿足業務開展要求的應用軟體、網絡安全措施和相關資料庫。
對於開展藥品銷售的第三方網絡平台的義務,徵求意見稿明確規定,應當建立檢查制度,對發布的藥品信息進行檢查,對交易行為進行監督,對發現的問題主動制止,涉及藥品質量安全的重大問題及時報告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平台應當保存藥品展示信息、交易記錄、銷售憑證、評價與投訴舉報信息。保存期限應當不少於3年,且不少於藥品有效期後1年。此外,徵求意見稿還明確了藥品網絡銷售的監督管理措施和法律責任。
除了疫情,國家政策也對零售端的藥品銷售產生了巨大影響。國家近些年來開展的一系列醫改政策中,2019年開始陸續落地的仿製藥帶量採購政策尤為引人注目。截至2020年8月,國家先後組織了三輪四次藥品帶量集中採購,前後有25個品規、33個品規和188個品規中選。經過四輪藥品集采,常用口服處方仿製藥的集采可以說已經初步完成。仿製藥帶量採購使得醫院端的藥價急劇下降,相應產品在零售端原有的價格優勢受到了極大的打擊。
以2020年的第三次集中採購為例,本輪中標產品中,奧氮平口崩片、非那雄胺、利奈唑胺片的下降幅度均超過90%。雖然這些藥品在藥店的價格也隨之下降,但是滯後性明顯,且幅度不如醫院端大。零售端價格優勢的消失,也使得在疫情逐漸好轉、醫院重新營業後,零售端藥品的銷量下降。另外,集中採購的相當一部分藥品在藥店中起著重要的引流作用,相應患者向醫院返流會導致零售藥店整體客流量的流失。隨著國家未來集采品種數增加,降價幅度更明顯,零售端的價格優勢可能會受到更大的衝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