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業資訊 法律相關 資訊詳情
六種編造傳播虛假恐怖信息情形將追刑責
 傳播 2013-01-01 11:35:37

  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公布關於審理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最高人民法院新聞發言人孫軍工表示,《解釋》明確規定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六種情形應當追究刑事責任。

  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的入罪標準是「嚴重擾亂社會秩序」。

  《解釋》第二條採取列舉的方式,從擾亂公共場所秩序、破壞公共運輸秩序、破壞有關單位的正常工作秩序、破壞居民生活秩序、干擾國家職能部門的正常工作秩序、其他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等六個方面明確界定了「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六種情形:

  一、致使機場、車站、碼頭、商場、影劇院、運動場館等人員密集場所秩序混亂,或者採取緊急疏散措施的。

  二、影響航空器、列車、船舶等大型客運交通工具正常運行的。

  三、致使學校、醫院、廠礦企業、國家機關等單位的工作、生產、經營、教學、科研等活動中斷的。

  四、造成行政村或社區居民生活秩序嚴重混亂的。

  五、致使公安、武警、消防、衛生檢疫等職能部門採取緊急應對措施的。

  六、其他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

  最高人民法院新聞發言人孫軍工介紹,《解釋》第三條明確,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嚴重擾亂社會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一的規定,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範圍內酌情從重處罰:

  一是致使航班備降或返航;或者致使列車、船舶等大型客運交通工具中斷運行的;

  二是多次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的;

  三是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二十萬元以上的;

  四是造成鄉鎮、街道區域範圍居民生活秩序嚴重混亂的;

  五是具有其他酌情從重處罰情節的。

  本解釋所稱的「虛假恐怖信息」,是指以發生爆炸威脅、生化威脅、放射威脅、劫持航空器威脅、重大災情、重大疫情等嚴重威脅公共安全的事件為內容,可能引起社會恐慌或者公共安全危機的不真實信息。

  據悉,本解釋於2013年9月1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91次會議通過,將於2013年9月30日起施行。

熱門推薦

相關資訊

更多

免費報告

更多
傳播相關研究報告
關於我們 幫助中心 聯繫我們 法律聲明
京公網安備 11010502031895號
閩ICP備09008123號-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