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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法制辦:醫療機構泄露病人病歷擬追責
 醫療機構 2013-01-01 11:13:56

  據報告網了解,國務院法制辦昨日公布《人口健康信息管理辦法(試行)》,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辦法》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複製、更改、刪除人口健康信息,不得擅自泄露人口健康信息。

  《辦法》明確,各級各類衛生計生機構(含中醫藥機構)是人口健康信息的責任單位,組織落實相應的信息採集、存儲、管理、利用、質量控制與信息安全保護要求。

  《辦法》所稱人口健康信息包括人口基本信息、電子健康檔案、電子病歷等,具體包括人口基本信息,家庭戶及戶成員信息,計劃生育服務管理相關信息;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過程中,使用醫療機構信息系統生成的文字、符號、圖表、圖形、數據、影像等數位化信息,並能實現存儲、管理、傳輸和重現的醫療記錄等。

  《辦法》規定,主管部門和責任單位不得將人口健康信息相關系統委託給具有商業利用人口健康信息目的的機構運營。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複製、更改、刪除人口健康信息,不得擅自泄露人口健康信息。

  除衛生計生服務和管理工作特定需要以及法律需要之外,未經本人或監護人允許,禁止以任何形式查詢調閱人口健康個案信息。相關單位或個人利用人口健康信息,應當向責任單位申請同意,並不得用於商業目的或危害公民權益、社會秩序和國家安全的任何用途。

  違反辦法規定,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給予或建議給予行政處分。凡情節嚴重以及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應當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追究相應法律責任。人口健康信息服務和管理對象認為其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可以向主管部門進行投訴或依法提出複議、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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