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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鐵散發小廣告情節嚴重者最高可罰款一萬元
 地鐵 2014-01-01 10:52:18

  北京市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三次會議昨日審議的《北京市軌道交通運營安全條例(草案修改稿)》規定,嚴禁在地鐵車站、車廂內乞討、賣藝、散發小廣告等行為,違規乞討賣藝最高可罰款1000元,散發廣告的,情節嚴重者最高可罰款1萬元。

地鐵散發小廣告情節嚴重者最高可罰款一萬元

  截至2013年底,北京地鐵總長度465公里,年運送32億人次。據中國報告大廳發布的《2012-2016年中國地鐵建設投資及盈利預測分析報告》顯示在軌道交通車站、車廂內乞討賣藝、散發小廣告等行為大量存在,給軌道交通運營帶來應急疏散等安全隱患。

  為此,《草案修改稿》提出禁止在車站、車廂內乞討、賣藝、散發小廣告等行為,並規定運營單位有權制止,由北京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予以警告和處罰。其中,乞討、賣藝可處以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對於散發小廣告處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備受關注的「地鐵禁食」條款,在此次市人大法制委員會提出的草案修改稿中再次被取消。

  市人大法制委員會相關負責人表示,對車站、車廂內的禁止性行為,在徵求意見及草案審議過程中有不同意見。運營關係是合同關係,「禁食」可在乘客守則里做出規定,而不作為硬性規定。

  2014年2月,《北京市軌道交通運營安全條例(草案)》向社會徵求民意,提出禁止在步行梯、電梯、通道、車廂內飲食,並規定了罰則,隨即引發爭議。

  有乘客認為「一刀切」禁止吃東西難以接受,也有法學專家認為這個規定缺乏立法基礎,且執行較困難。隨後,市法制辦在提請市人大常委會待審議的《北京市軌道交通運營安全條例(草案)》稿中,將該條款刪去。

  5月,市人大在對草案提出第一輪修改意見時,提出恢復「禁食」條款。市人大城建環保委經審議認為,飲食的遺撒、異味會引起乘客和乘客間、乘客與運營企業間的糾紛,根據北京的實際並借鑑新加坡、中國香港等已開發國家和地區的經驗,應對這些行為加以規範,建議在禁止性行為中增加「在車廂內飲食」的條款。

  草案規定,禁止危害運營安全的行為。有委員和城建環保委員會提出,目前在軌道交通車站、車廂內乞討賣藝、散發小廣告等行為大量存在,給軌道交通運營帶來了應急疏散、設施故障等方面的安全隱患。也有委員認為,有的禁止行為不好執行,還需區分情況對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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