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商直播作為一種新興的銷售模式,在2025年已迅速崛起並成為推動消費的重要力量。數據顯示,電商直播行業在促進經濟增長、助力就業以及豐富大眾文化需求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然而,隨著行業的快速發展,稅收征管問題逐漸凸顯,成為制約行業健康發展的重要因素。本文通過對電商直播行業的稅收征管現狀、存在的問題及解決對策進行深入分析,旨在為行業的可持續發展提供參考。
《十五五電商直播行業發展研究與產業戰略規劃分析預測報告》電商直播行業在2025年呈現出蓬勃發展的態勢,其交易模式具有高度的互動性、實時性和高效性,為商業市場帶來了巨大的升級潛力。然而,電商直播行業的稅收征管面臨著諸多挑戰。一方面,電商直播行業的收入來源複雜多樣,包括工資、薪金、勞務報酬、經營所得等多種形式,這使得稅務部門難以對每一筆收入進行精準監控。另一方面,電商直播行業的參與者眾多,包括直播平台、直播公會、主播等,各方之間的關係錯綜複雜,導致稅收征管難度加大。
(一)收入所得定性不清晰
電商直播行業的收入征管面臨的主要難題集中在主播的個人所得稅上。當前,許多逃稅行為涉及將主播所獲得的工資、薪金及勞務報酬等個人收入,通過偽造業務的方式轉換為個人獨資企業或類似形式的經營收入,以此來逃避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根據現行的個人所得稅法規定,工資薪金和勞務報酬等收入被歸類為綜合所得,需進行年度匯總申報,並按3%~45%的七級超額累進稅率徵稅。相比之下,經營所得則不計入綜合所得範圍內,而是單獨適用5%~35%的累進稅率。因此,對於相同數額的收入,如果被歸類為不同的所得類型,其適用的稅率和應繳稅款將有顯著差異。
(二)代扣代繳制度不夠完善
電商直播行業現狀分析提到由於網絡直播行業中直播平台、直播公會和主播之間的關係錯綜複雜,這導致了各主體之間相互推諉扯皮,誰也不願意承擔代扣代繳的主體責任。儘管國家稅務總局已出台相關政策,但實際操作中還是存在很多困難,比如支付所得的單位或個人與收入接收者之間可能存在多層支付的情形,這種複雜性使得確定具體的扣繳義務人變得較為困難。另外,在實際操作過程中,由於存在較多的主觀判斷和不確定性因素,導致稅收征管出現漏洞,相同業務在不同情況下可能會面臨不同的稅負。
(三)稅收征管監控力度薄弱
電商直播行業的收入來源繁多且複雜,包括多種小類,使得稅務部門難以對每一筆收入進行精準監控。電商直播群體規模龐大,實施精準監管面臨巨大挑戰。加之多證合一政策推行後,並非所有從事帶貨直播的主播都完成了工商註冊,這導致稅務機關對平台及主播的稅費狀況掌握不足。即便那些已經完成註冊的主播,也可能有未被監管覆蓋的收入來源。此外,平台與公會間的複雜關係促使了多元化的收入支付模式,而直播行業內主播、平台、公會三者間的收益分配比例及禮物打賞結算機制各有差異。主播們通常利用線上支付工具(如銀行卡、支付寶、微信等)完成交易,有時還會自購禮物用於消費,或者私下接受粉絲的打賞,這些因素共同作用下,增加了稅務部門對這些收入流監控的難度。此外,稅務部門與平台或公會的數據結算平台之間缺乏關聯,導致無法核算和統計相關數據,進而加劇了偷逃稅款的問題。
(四)納稅人納稅意識薄弱
依法納稅是每位公民的基本責任與義務。然而,在電商直播領域,許多從業者對於主動申報納稅的意識仍然較為薄弱。這主要源於人的逐利性,許多人希望通過減少稅收來增加自己的收入,這也是一些帶貨主播和明星儘管收入豐厚,卻仍選擇偷逃稅款的原因。此外,許多人對稅收的重要性理解不深。稅收的核心作用在於支持社會公共服務的提供,然而由於我國的稅收體系主要依賴於間接稅,大部分納稅人沒有直接體驗到稅收如何支撐公共服務,這導致他們缺乏主動納稅的動力。他們常常覺得所享受到的公共服務與其所繳納的稅款之間存在不對等,這種感知上的不公平削弱了其積極履行納稅義務的意願。二是稅收違法行為的懲戒力度不足也是導致納稅意識淡薄的原因之一。當前稅務部門倡導柔性執法,這一舉措雖然體現了人性化的一面,但也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稅收法律的威懾力。對於未能自行補繳稅款的納稅人,即使被定性為偷稅行為,其面臨的處罰也僅僅是0.5倍到5倍的罰款。這使得部分高收入人群心存僥倖,認為冒險偷逃稅款可能帶來的利潤遠超日後被查處所面臨的處罰。
(一)明確電商直播所得收入性質
明確勞務報酬所得與經營所得性質。電商主播無論選擇以個體工商戶的形式從事商業活動,或者以個人身份提供勞務服務,都需要通過稅務機關對收入的性質進行清晰界定,以確認該收入屬於何種所得。為了保證個人所得稅法有效落實,有必要對所有涉及到的相關項目做出詳盡的說明。同時,應建立機制,使基層稅務機關能夠定期收集並上報遇到的新穎、難以界定的項目或行為,由國家稅務總局協同相關部門進行評估和解讀,並適時發布更新指南,確保政策解釋的一致性和執行的準確性。
明確打賞所得的收入性質。關於打賞所得的稅收處理,目前存在不同的觀點。有的觀點認為,鑑於主播在直播期間向觀眾提供了包括表演才藝、解說或互動聊天等形式的服務,打賞所得應當被視為勞務報酬徵稅;有的觀點認為,打賞所得應按照偶然所得來徵收個人所得稅,還有觀點提出打賞是一種贈與行為,不應徵稅。鑑於打賞收入的稅收處理較為複雜,若不明確打賞所得應按何種稅目徵稅或是否徵稅,將出現稅收征管上的難題。
(二)完善稅收代扣代繳制度
電商直播平台直接與主播結算。這種方式下,直播平台根據觀眾贈送的禮物數量和價值直接向主播支付報酬,平台在此過程中承擔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的職責,同時需建立詳細的代扣代繳記錄,確保每筆支付所得都能與相應的扣繳信息相對應,以便核查。
直播平台與直播公會結算。對於與公會簽約的主播,直播平台通常會先扣除自身應得的分成部分,再將剩餘的直播收入轉給公會,之後由公會負責向主播發放報酬。在這種模式下,公會被指定為代扣代繳責任人,在向主播支付報酬時需履行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的義務。同時,公會也必須整理並保存與主播結算及代扣代繳相關的詳細記錄,以供後續審查使用。
(三)增強電商直播行業稅收監控力度
建立自然人納稅統一識別號制度。稅務機關可通過網絡平台公開主播的個人信息,同時確保主播能夠完善其銀行帳戶信息以及收入和財產的登記。利用自動化技術分析主播的收入與支出數據,可以構建一個集成的數據平台。通過納稅識別號,可以把納稅人的財務信息統一集中管理,形成一個數據網。這樣,即便直播行業的收入方式多樣,也能確保所有收入都在相關部門的監管範圍內,有效遏制逃稅、漏稅等非法行為,提高稅收征管的效率。此外,在使用信息平台的過程中,必須高度重視保護納稅人的隱私信息,確保這些敏感信息僅用於稅收征管目的,不被濫用。
將直播平台以及主播公會與主播進行連接。在向稅務機關報送信息時,直播平台和直播公會應同時提交相關的合同。這些合同信息將被錄入稅務系統,以便於稅務機關能夠準確判斷主播的收入應適用的稅種。此外,這種做法也有助於對直播平台和直播公會進行有效的監管。為了進一步提升稅收征管的效率,稅務部門應增強與市場監管部門及商務部門的溝通與合作。通過構建常態化信息共享機制,能夠有效減少資源浪費,並確保各部門之間的信息流通順暢,從而提高稅收征管的整體效率。
(四)提高納稅人納稅遵從意識
加大對電商直播行業涉稅宣傳。為增強網絡直播行業的納稅意識並提升其納稅能力,亟須加強對該行業的納稅宣傳和政策輔導工作。當前迫切需要加大對電商直播行業納稅宣傳和政策指導的力度。鑑於許多中小型直播公會及公司在財務管理上存在短板,對稅收政策的理解不夠深入,甚至過度依賴核定徵收的方法,因此有必要進一步強化納稅宣傳和專業輔導,尤其是針對電商直播行業的特色進行專項宣傳和指導,幫助相關企業和個人更好地理解和遵守稅收法規,從而營造公平、規範的市場環境,促進行業的健康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