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報告大廳網訊,勞動者在醫療期內的權益保障是勞動法的重要內容之一。當勞動者因疾病或非因工負傷無法繼續工作時,法律為其提供了相應的保護措施。本文通過一起典型案例,探討勞動者在醫療期內的病假工資、經濟補償以及醫療補助費等相關問題。
中國報告大廳發布的《2025-2030年中國醫療行業市場供需及重點企業投資評估研究分析報告》指出,勞動者在醫療期內,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病假工資。某勞動者於2022年2月進入一家公司從事駕駛員工作,雙方未簽訂勞動合同。2022年9月8日,該勞動者突發腦出血致癱瘓,經醫院診斷為腦膜動靜脈瘺,非創傷性腦內血腫。此後,經當地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鑑定,該勞動者屬於完全喪失勞動能力。2023年6月1日,該勞動者辦理了病退手續,並開始領取相關養老保險待遇。
仲裁機構審理查明,2022年9月8日至2023年5月31日期間,該勞動者尚在國家規定的24個月醫療期內。按照法律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向其支付該期間病假工資。因此,關於病假工資的主張,應當予以支持。
勞動者因病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辦理病退手續後,是否還能獲得經濟補償和醫療補助費,是本案的另一個焦點。仲裁機構認為,該勞動者已經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不再屬於《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應當支付離職經濟補償的情形。同時,因該勞動者主張的醫療補助費沒有法律依據,故不應支持。
勞動者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適當工作,且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情況下,用人單位可以依法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但是,勞動者存在治療康復、生活、再就業等方面的困難時,用人單位應按相關規定對患病職工支付醫療補助費,並依法支付經濟補償。而勞動者因病退休,已經開始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時,用人單位則無需支付經濟補償和醫療補助費。
本案中,勞動者因病退出工作並領取養老保險待遇,仲裁機構的裁決未支持其提出的給予經濟補償的請求,是符合法律規定的。勞動者在醫療期內的病假工資支付是法律明確規定的權益,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履行。而勞動者因病退休後,已經開始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用人單位則無需再支付經濟補償和醫療補助費。
綜上所述,勞動者在醫療期內的權益保障是勞動法的重要內容,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病假工資。勞動者因病退休後,已經開始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用人單位無需再支付經濟補償和醫療補助費。這一裁決既保護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也符合法律的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