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喬丹體育用品品牌遭訴訟導致公司IPO擱置至今
 體育用品 2014-01-01 10:59:50

喬丹體育用品品牌遭訴訟導致公司IPO擱置至今

  據宇博智業市場研究中心了解,喬丹體育是中國南方的一家體育用品生產商,前身為成立於1984年的「福建省晉江陳埭溪邊日用品二廠」,2000年更名為喬丹體育。

  據宇博智業市場研究中心的2012-2016年體育用品行業市場發展現狀及投資預測分析報告顯示經過十餘年的積澱和人、財、物的巨大投入,喬丹體育已然發展成我國優秀民族運動服飾品牌的代表。作為發展地方經濟與振興民族品牌的重要舉措,公司開始謀求向資本市場的進軍。然而,就在公司離IPO僅一步之遙的時候,出人意料地遭遇美國前籃球明星麥可·喬丹(Michael Jordan)提起的姓名權訴訟,由此導致公司的IPO擱置至今。

  2011年11月25日,喬丹體育IPO申請獲證監會發審委審核通過,公司擬在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發行,預計發行股數為11250萬股,預計募集資金10.6億元。按照此前計劃,喬丹體育應於2012年3月底前掛牌上市。然而,就在喬丹體育IPO的關鍵時刻,麥可·喬丹於2012年2月23日凌晨通過美通社宣布,已向中國法院起訴喬丹體育股份有限公司涉嫌侵犯其姓名權。

  麥可·喬丹認為,喬丹體育未經許可蓄意且毫無顧忌地使用其姓名,請求法院判令喬丹體育停止在其商號和產品上使用其姓名的行為,同時請求5000萬元的精神損失賠償。此案於2012年3月5日由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受理,至今尚未作出判決。

  宇博智業市場研究員認為,這一突如其來的訴訟成為橫亘在公司IPO道路上的障礙,導致喬丹體育至今仍未拿到上市核准文件。但記者發現,作為一家成立較早且在國內頗具規模的運動服飾生產商,公司在預披露文件「商標及商號風險」中曾表示,喬丹體育對企業名稱享有商號權,對註冊商標享有專用權,這些權利均受我國法律保護。其喬丹品牌和產品先後被認定為「馳名商標」、「中國名牌產品」和「國家免檢產品」。預披露文件中還提及,「自2000年6月28日成立至今,麥可·喬丹從未就發行人商號及『喬丹』註冊商標事宜向發行人提出過任何權利或主張,發行人與麥可·喬丹間不存在糾紛及潛在糾紛」的表述。

  對此,喬丹體育方面的代理律師告訴記者,公司的商號及註冊商標「喬丹」及圖形屬合法申請註冊並已公開使用達16年之久,通過數十億資金的投入宣傳和推廣,「喬丹」品牌已經形成了自己獨有的企業商譽和品牌積澱,並被消費者廣泛熟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的規定,已成為不可爭議的商標。麥可·喬丹是耐克公司的簽約代言人,自2002年起,耐克公司便以侵犯麥可·喬丹姓名權為由,對喬丹體育申請的商標提出異議和複審,至今已經達十多次,但均未獲得國家商標局和商評委的支持。即使在本案法院立案後,國家商標評審委員會仍就第九、十次、十一次作出裁定,堅持前八次的理由,認定中文「喬丹」與麥可·喬丹的姓名不存在唯一對應關係,明白無誤地向世界表明國家行政主管機關對該問題的態度。

  相關裁定書指出,本案爭議商標文字「喬丹QIAODAN」與申請人姓名 「Michael Jordan」及其中譯名「麥可·喬丹」存在一定區別,並且「喬丹」為英美普通姓氏,難以認定這一姓氏與申請人姓名之間存在當然的對應關係。同時,申請人及耐克公司在宣傳使用申請人姓名及形象時,使用的是「Michael Jordan」、「麥可·喬丹」的全名,以及與申請人具有一定標誌性的飛身扣籃動作形象相關的標識。相較於被申請人對其商標的使用,從雙方使用的廣泛性、持續性、唯一對應性等方面綜合考慮,本案尚不能認定「喬丹」二字與申請人姓名之間的對應關係已強於被申請人。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評委綜合考慮認為,本案爭議商標的註冊未構成《商標法》所指的誤導公眾、擾亂商標註冊秩序等損害公共利益、破壞公眾秩序的形象,所以裁定爭議商標予以維持。

  律師進一步解釋稱,「喬丹」作為中文翻譯中的英美普通姓氏的慣常翻譯,沒有任何的專屬性和特定性。而且,喬丹體育一直在公開場合對外聲明與麥可·喬丹沒有任何關係,亦沒有任何商業合作,在品牌推廣上,也一直強調民族品牌,從未干涉、盜用、假冒麥可·喬丹姓名權的情形。

  喬丹體育有關負責人也表示,作為發展地方經濟與振興民族品牌的重要舉措,按計劃喬丹體育本應於2012年3月底前在上交所掛牌上市,卻因為國外同行業競爭對手策劃的這起訴訟案件,使喬丹體育的上市進程被迫擱置,原定的商業發展計劃受阻。不僅如此,由於原告發動並操縱的輿論抹黑公關,給企業的品牌聲譽和企業形象造成了極大的負面影響,也給公司廣大員工的正常工作和生活造成了嚴重干擾。

  「本案的審理進程和結果不僅關係著企業的未來發展,也關係著企業八萬多名員工的生活及社會穩定。」該負責人說,希望法院方面本著「司法維護大局」的精神,綜合考慮喬丹體育的實際情況和處境,儘快審結此案,以保證社會穩定,維護民族企業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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