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通信導航設備管理規則:
第一條 為加強交通系統通信導航設備管理,促進我國交通通信導航事業的發展,根據國務院《全民所有制工業交通企業設備管理條例》和交通部第四號令《全民所有制交通企業設備管理辦法》的規定,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本規則適用於交通系統企、事業全民所有制單位,構成固定資產的通信導航設備及其輔助性設備(以下簡稱通信導航設備)的管理。
通信導航設備系指有線通信設備、無線通信設備、船舶無線電導航及電航設備(不含各類岸基無線電導航設施)自動化監控通信設備等。
第三條 各級通信導航管理部門應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堅持全程全網的統一組織管理,實行預防與整治相結合,維修與計劃檢修相結合,修理改造和更新相結合,專業管理與群眾管理相結合,技術管理與經濟管理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 通信導航設備管理主要任務是:通過技術和經濟管理措施,對設備進行綜合管理,保持設備的技術狀況處於良好狀態,不斷改善和提高技術性能和裝備素質,延長設備使用壽命,取得良好的投資效益。
第五條 交通系統通信導航設備管理,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的原則。中國交通通信中心對全國交通系統的通信導航設備管理工作進行業務指導和監督檢查。
第六條 在通信導航設備管理中,應廣泛採用國內外先進的設備管理方法和維修技術,逐步實現以設備狀態監測技術為基礎的設備維修方法,不斷提高設備管理和維護技術的現代化水平。
第七條 通信導航設備管理部門有責任保護通信導航設備不受損害。
第二章 設備的管理機構與職責
第八條 中國交通通信中心在交通系統通信導航設備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設備管理的方針、政策、法規,制定全國交通系統的通信導航設備管理的規劃、規章制度和設備標準並組織實施;
(二)負責對全國交通系統的通信導航設備管理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和協調服務;
(三)組織交流和推廣通信導航設備管理的先進經驗,負責通信導航設備管理優秀單位的評選獎勵;
(四)收集發布國際、國內有關通信導航設備新規定、新動向的信息,開展管理現代化和維修新技術的科研工作,組織培訓設備管理和維修人員,為企業的設備管理提供諮詢和服務;
(五)負責審批部直屬一級單位重要通信導航設備的報廢;
(六)組織或參加特大通信設備事故的調查處理;
(七)負責審查部直屬一級單位和雙重領導的港務局以及省廳重點通信導航基建工程的設備選型和重要通信導航設備的購置和引進,通信導航新設備研究項目和技術方案;
(八)負責與國家無線電管理委員會等有關部門進行業務協調工作。
第九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廳(局)在通信導航設備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上級有關設備管理的方針、政策、法規,根據分級管理原則,制定本地區的通信導航設備管理辦法、規章制度和工作計劃,並組織實施;
(二)組織協調和監督檢查本地區的通信導航設備管理和行業維修專業化工作;
(三)組織交流和推廣通信導航設備管理的先進經驗和維修新技術,負責本地區通信導航設備管理優秀單位、優秀工作者的評選工作;
(四)收集發布通信導航設備管理與維修信息,組織培訓設備管理和維修人員,為企業的設備管理提供技術諮詢和服務;
(五)審批有關的通信導航設備報廢工作;
(六)組織或參加本地區特大和重大通信導航設備事故的調查處理;
(七)負責審查本系統內通信導航基建工程的設備選型、購置和引進;
(八)指導本系統各企業的閒置通信導航設備及備件的調劑、租賃和配件的商品化工作;
(九)匯總上報通信導航設備工作情況及有關報表。
第十條 交通企事業經理(局長)和通信導航設備管理部門在設備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職責是:
(一)經理(局長)的職責:
全面負責本企事業的通信導航設備管理工作,組織貫徹上級有關設備管理的方針、政策、法規、制度和標準,對本企業的通信導航設備管理方針目標作出決策,正確處理企業生產、科研與設備維修的關係。
(二)通信導航設備管理部門的職責:
(1)負責編制或審查通信導航設備的更新計劃和改造方案。編制通信導航設備維修和運行計劃,維修備件需要計劃,下達經濟技術指標,並定期檢查考核;
(2)監督檢查和協調本單位的通信導航設備管理工作,組織指導通信導航設備維修專業化協作工作;
(3)定期組織開展通信導航設備檢查和競賽評比活動,總結推廣先進經驗,表彰獎勵設備管理優秀單位和先進個人;
(4)負責推廣以狀態監測技術為基礎的設備現代化管理方法;
(5)按照管理權限,負責處理通信導航設備登記、編號、發證、建帳、填卡、建檔、封存、啟用、調撥、報廢、處理等事項;
(6)組織重大、一般通信導航設備事故的調查處理,參加特大設備事故的調查處理,制定防範措施;
(7)負責或參與基建和重大技術改造工程的工藝規劃及新增通信導航設備的選型、設計審查、談判、購置、監造、驗收等工作;
(8)按期上報通信導航設備管理工作有關報表;
(9)制定通信導航設備管理工作規劃和綜合管理過程中各個環節的職能部門職責,以及各級人員(包括車、船通信導航設備使用人員)的崗位職責與工作標準;
(10)組織或參與通信導航設備管理使用和維修人員的業務技術培訓;
(11)負責掌握並按國家有關規定正確使用通信導航設備的折舊基金和大修理基金,並根據本單位的生產需要和承受能力,適時提出變更通信導航設備折舊基金和大修理基金提成比例的意見,報經批准後實行。
第三章 通信導航設備的規劃、選購及安裝調試
第十一條 通信導航設備應按其在生產活動中所處的地位,劃分為重要設備和一般設備,實行分類管理。
重要設備系指長途幹線的機線設備、長途干支線共用的機線設備、遙控監控機線設備、地區通信樞紐設備、移動通信基地電台設備、5千瓦及其以上發信機、大型天線等。一般設備系指不屬於重要設備的其它通信導航設備。
第十二條 各單位應根據國際和國內的有關規定,考慮到通信導航全程全網通達的特點和需要,制定通信導航設備的近期和長期發展規劃。
第十三條 購置重要通信導航設備,必須經過經濟技術論證,建立和實行嚴格的項目責任制,把好選型、安裝和質量驗收關,為搞好設備的後期管理工作奠定基礎。
第十四條 進口通信導航設備的技術性能,經濟性、適用性、可靠性、可維性、接口電路的配套性、備品配件、維修人員培訓、安裝調試所需技術資料等方面的要求,由設備管理部門負責提出,並按有關規定上報審批。
第十五條 新購設備應認真做好安裝、調試和驗收工作,並及時接入使用。凡安裝在船舶上的通信導航設備,均應經船舶檢驗部門檢驗。設備管理部門要將新設備使用初期在質量、效率、運行中存在問題、故障情況等方面的信息,及時向有關上級單位、船舶檢驗部門(船用設備)和製造單位反饋,對於存在問題應在保修期內解決,凡屬進口設備,必須在索賠期內做好上述有關工作。
第四章 通信導航設備的使用、維護和檢修
第十六條 應當建立健全通信導航設備的操作、使用、維護保養規程,崗位責任制和交接班制度,並應視設備特點和生產需要實行定人、定機、憑證操作等設備使用操作制度。
生產指揮、設備操作和維修人員,必須嚴格遵守設備操作、使用、維護保養規程和制度,凡未經培訓或經考核不合格以及證機不符的人員,一律不得上崗或獨立操作。嚴禁超規範、超負荷使用,對違章指揮和違章操作者,應追究其責任。
第十七條 設備的使用人員應做到:
(一)能熟練地按照操作規程或技術說明書正確使用機線設備;
(二)在操作或使用設備時,應隨時監視設備的電氣性能是否符合指標,發現問題應立即開啟備用機線設備,並詳細記錄故障情況及時匯報;
(三)認真做好分工設備的日常維護工作;
(四)認真填寫值機日誌及其他規定的原始記錄。
第十八條 通信導航設備必須嚴格實行日常保養和定期保養制度,特別是應急設備、備用設備、不常用儀器應作好維護保養工作,應定人、定機、定期開機試驗,以保證急用時安全可靠。
第十九條 在保證通信導航設備檢修質量的前提下,積極採用維修新技術、新工藝和修複利用舊件,並根據通信導航設備的特點,對設備採用狀態維修和計劃維修相結合的方式。狀態維修是對機線設備進行預防性的定期測試工作,可排除一般性故障或隱患。凡通過狀態維修達不到應有質量標準的,應列入計劃維修。
維修後應作好記錄,特別對變動部分要在有關技術資料上作詳實記載。
船舶開航前,其通信導航設備應符合國家標準《船舶安全開航技術要求——通信與導航》的要求。
第二十條 應執行國家和有關部門制定的各類計量、技術標準,逐步過渡到使用、維護檢修標準化、規範化。
第二十一條 提取和使用通信導航設備大修理基金,必須遵守國家有關規定,做到專款專用,接受財政和審計部門監督。當結合大修理對設備進行改造時,大修理基金、折舊基金和生產發展基金可合併使用。
第二十二條 應合理儲備通信導航設備所需備品配件,採用科學管理方法,做好備件的計劃、採購、驗收、入庫、生產及供應工作。編製備件儲備定額,保證經濟合理儲備,做好餘缺調劑工作,杜絕因積壓、丟失、腐蝕、霉爛等造成的經濟損失。
進口設備所需的備件,應提倡以國產件代用。
第五章 通信導航設備的改造與更新
第二十三條 根據國際發展動向及國內外有關規定,結合通信導航設備技術狀況和生產發展的實際需要,編制通信導航設備改造和更新的年度計劃及中、長期計劃,並組織實施。
第二十四條 一般通信導航設備的改造和更新,由各單位自行審理,重要設備的改造和更新按有關規定上報審批。
第二十五條 通信導航設備的固定資產折舊資金,應按國家有關規定提取,並主要用於設備的改造和更新。企事業可根據各自的需要和承受能力,從多種渠道籌集資金用於設備改造和更新,改變企事業技術裝備素質。
第二十六條 通信導航設備的技術改造宜結合大修理進行,改造所需資金不超過所改造設備大修理費用的30%時,可列入大修理費用開支,若超出時,應將改造內容列入技措技改計劃,所需費用從折舊基金或技術改造資金安排解決,為節約能源設備進行改造的費用從節能費用資金中安排解決。
設備改造後新增的價值,屬大修理基金開支的不辦增值,屬折舊基金等開支的應辦理增值。
第二十七條 屬於下列情況之一的通信導航設備,應當報廢更新:
(一)經過預測若大修理後技術性能仍不能滿足工藝要求和保證產品質量的;
(二)因事故造成設備嚴重損壞,無法修復使用的;
(三)經大修理後雖能恢復技術性能,但不如更新經濟的;
(四)已超過規定使用年限的,其技術性能已達不到國家規範和規程要求,危及安全的;
(五)技術性能差、能耗高、效率低、經濟效益差的;
(六)危害人身健康、嚴重污染環境,進行修理改造又不經濟的;
(七)自製的非標準設備,經生產驗證不能使用但無法改造的;
(八)國家或有關部門規定淘汰的設備。
第二十八條 通信導航設備改造更新時,要採取有效措施,不得影響正常工作。
第二十九條 通信導航設備報廢必須經過技術鑑定和經濟分析評價,並按有關規定和程序辦理審批手續,設備報廢所得殘值收入必須用於設備的改造和更新。
第三十條 對連續停用三個月以上的設備可以封存,連續停用一年以上的或新購進二年以上不能投產的設備,應列為閒置設備。按分級管理原則,可將管轄下的閒置設備對外有償出租或轉讓。
第六章 通信導航設備管理的基礎工作
第三十一條 應當建立健全設備卡片、台帳和技術檔案。做到帳、卡、物相符,技術資料齊全,原始記錄準確完整,並定期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糾正。
第三十二條 應建立健全通信導航設備管理的各種標準、計量、定額和技術、經濟考核制度。
第三十三條 應做好通信導航設備的技術基礎工作,實行科學管理。技術基礎工作主要包括:
(一)編制各種設備的操作和維護,修理規程等技術文件;
(二)翻譯和複製進口設備使用與維修說明書、備件目錄;
(三)收集設備安裝、調試、驗收數據、線路圖、維護資料等並編製成冊;
(四)編寫通信導航設備操作和維修人員的技術業務培訓教材;
(五)編寫技術安全細則。
第三十四條 應認真做好有關通信導航設備管理的主要技術經濟指標統計分析工作,正確填寫各種報表並及時上報。
第七章 事故的分類與處理
第三十五條 各級領導要經常對職工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定期組織通信導航設備安全檢查,各類設備都應有可靠的安全裝置和防護設施,保證設備安全運行。
第三十六條 各類生產設備凡因工作責任心不強。違反操作規程及其他人為原因或自然界不可抗拒力造成設備損壞、停機或性能下降、停機修理影響生產、直接損失費用達到或超過規定標準的,均稱為設備事故。
直接損失費用系指修復所耗人工和材料費用,或因事故報廢的設備價值。
第三十七條 設備事故分為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
(一)一般事故:
直接損失費用在1000元及以上,或直接損失雖小但造成一定後果。
(二)重大事故:
直接損失費用在1萬元及以上,或直接損失雖小但造成嚴重後果。
(三)特大事故:
直接損失費用在10萬元及以上,或直接損失雖小但造成惡劣後果。
第三十八條 通信導航設備事故必須按分級管理權限和規定,及時上報,並組織力量搶修,努力減少事故損失,儘快恢復生產。
對通信導航設備事故,必須查明原因,總結教訓,制定預防措施,防止類似情況發生。
第三十九條 對於責任事故應視其性質和情節輕重,追究當事人和領導者的責任,嚴肅處理。
對隱瞞事故不報、弄虛作假的單位和個人,應加重處罰,並追究領導責任。
第八章 教育與培訓
第四十條 當今電子技術迅速發展,加強通信導航部門人員的教育培訓工作尤為重要,因此各級領導部門應將設備管理、維修與操作人員的培訓納入工作議程,並在時間、物資、資金和待遇方面給予保證,不斷提高各級設備管理人員及維修、操作人員的素質。
第四十一條 培訓計劃由各單位的通信導航設備管理部門會同職工教育部門制定,並有步驟地開展分層次、多渠道的培訓工作,特別應注意對在職幹部、職工進行新技術(如數位技術、程控技術、衛通技術、光纖技術及微機應用等)和外語的培訓工作。
第四十二條 未經專業培訓或經考核不合格的人員不得擔任設備管理或設備維修工作,培訓和考核的成績應記入個人檔案。
第四十三條 通信導航設備管理工作負責人,一般應由具有中專以上文化水平,並有二年以上實踐經驗的人員擔任。
第九章 獎勵與懲罰
第四十四條 各單位應每年組織一次對通信導航設備的檢查,從而評選出設備管理優秀單位,先進集體,先進個人。中國交通通信中心每兩年組織一次通信導航設備管理優秀單位評選活動並報部審批。
獎勵基金由單位留用的獎勵基金中支付。
獎勵標準由各單位自行決定。
第四十五條 從事設備管理與維修工作人員的獎勵不低於相應工作條件的生產人員,在管理、維修中有顯著成效的項目,應納入科技成果獎進行評獎。
第四十六條 對因通信導航設備管理混亂、設備嚴重失修失養而影響生產的單位,設備主管部門應令其限期整頓,並根據情節輕重,追究單位領導人和有關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四十七條 對玩忽職守、違章指揮、違章操作造成設備事故和經濟損失的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根據情節輕重分別追究經濟責任,對構成刑事犯罪的人員,由司法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章 附 則
第四十八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廳(局)、部直屬一級單位和雙重領導的港務局可依據本規則制定實施細則。
第四十九條 交通系統集體所有制企業的通信導航設備管理,可參照本規則執行。
第五十條 本規則由交通部中國交通通信中心負責解釋。
第五十一條 本規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相關行業資訊請查閱導航設備行業市場調查分析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