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國家機構改革不斷深入和社會經濟持續發展,對公共服務的需求日益增長,白蟻防治服務作為重要的公共服務之一,其採購工作愈發關鍵。在政策環境不斷變化的2025年,白蟻防治服務採購方面臨著諸多政策風險,深入剖析這些風險並探尋應對之策,對保障白蟻防治工作順利開展意義重大。
《2025-2030年全球及中國白蟻防治行業市場現狀調研及發展前景分析報告》指出,在白蟻防治服務採購中,法律依據的選擇是首要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對工程、貨物、服務三大類招投標行為有詳細規定,而《政府採購法》在採購手段上更為靈活,各地政府採購最低限額也低於《招投標法》相關規定。由於我國白蟻防治招標項目大多以財政資金為依託,這使得招標方在法律適用上陷入困惑。實踐中,存在採購人對新建預防工程及相關藥劑採購選擇《招投標法》公開招標程序的情況,尤其是藥劑價值略高於採購限額標準時,招標程序繁瑣且採購費用高,並不划算。依據《政府採購法》及其實施條例相關規定,以《政府採購法》為依據開展採購服務更貼合實際,能讓採購方選擇更簡易程序,提高工作效率。
新建預防工程採購項目的定性存在較大分歧,這也是導致採購混亂的重要原因。部分地區因新建預防工程附屬於建設工程,將其認定為工程採購,而主流觀點則將其定義為 「服務採購」。從《招投標法實施條例》和《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對與工程建設有關的 「服務」 解釋來看,二者存在衝突,且兩部法律及實施條例效力同等。按照新法優於舊法規則,此前一些地區採用公開招投標方式對新建預防工程及服務招投標,在法律適用上存在錯誤。為方便工作開展,應利用兩法錯位定義,採用《政府採購法》規定的其他採購方式,避開《招投標法》冗長程序限制,目前各地區也逐漸傾向於採用競爭性談判、磋商等靈活方式解決採購問題。
在以往白蟻防治新建預防工程勞務外包中,部分事業性質白蟻防治管理單位存在通過資格限制幫助利益相關企業獲得訂單的情況。雖然此類較低層次操作逐漸減少,但仍存在通過限制性條件制約企業參與的行為。例如,一些地區在採購中設置不合理的資格、技術、商務條件,或要求特定行政區域、行業的業績、獎項,這些都屬於不合理的差別待遇或歧視待遇,違反了《政府採購法》及其實施條例相關規定。一旦因這些限制性條款引發投訴,採購方將面臨巨大法律風險。
隨著國民經濟轉型,許多大中型企業涉足白蟻防治市場,常以設立子公司或分公司形式參與招投標。《政府採購法》及《招投標法》未對此現象作出明確規定,給資格審查帶來難題。分公司不具獨立法人資格,其業績、資質、財務報表等可使用總公司材料;全資子公司具備獨立法人資格,根據相關原則和改革精神,其母公司在相關產業的權益材料可被視為可用;而合資子公司情況複雜,不能適用上述推論。在實際採購中,需結合具體情況對這類企業資格進行合理認定,以引入優質競爭力量。
綜上所述,2025年白蟻防治行業政策環境下,採購方在服務採購過程中面臨法律依據選擇、項目定性、資格限制條款設計以及子公司和分公司資格認定等多方面政策風險。這些風險不僅影響採購的公平性和效率,還可能損害政府公信力。為有效應對這些風險,採購方需深入研究相關法律法規,準確把握政策要求,合理選擇採購方式和設計採購條款,同時加強對市場主體資格的審查。此外,如何解決劣質供應商投標文件造假、優化價格評分占比、完善採購評分規則等技術性問題,也需要進一步深入研究和探索,以推動白蟻防治服務採購工作更加科學、規範、高效地開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