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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農業市場情況分析:複合型治理下的農業產業化經營
 農業 2025-05-22 14:40:41

  2025年,農業產業化經營在政策支持和市場推動下呈現出積極的發展態勢。數據顯示,截至5月21日,2025年已有49家公司境外發行上市備案獲證監會通過,境外上市備案機制的優化和外資參與渠道的拓展,為資本市場帶來了新的活力和機遇,也為投資者提供了更多元化的選擇,推動了跨境金融的進一步發展。在這一背景下,農業合約治理的穩定性成為農業產業化發展的關鍵議題。本文通過對西北L縣的考察,探討了複合型治理在農業產業化經營中的合約治理邏輯,揭示了地方政府、市場主體、村社集體與農戶協同治理的重要性。

農業市場情況分析

  一、農業產業化經營中的合約治理問題

  《2025-2030年中國農業行業發展趨勢及競爭策略研究報告》農業產業化經營是推動農業農村發展的重要路徑,促進了農民增收和農業轉型。然而,由於市場信息不對稱、機會主義行為等因素,交易雙方的利益聯結不穩定且存在合約風險。近年來,政府將農民合作社視為帶動農戶的重要主體,但無論是農業企業還是合作社,都無法完全解決初始合約的不穩定問題。2025年中央一號文件強調「打造特色農業產業集群,提升農業產業化水平」,這進一步凸顯了農業產業化的重要性。在以小農戶為主體的農業經營格局下,提升農業產業化經營中合約關係的穩定性,不僅是農業產業化的重要基礎,也是中國農業走向現代化的關鍵所在。

  二、農業合約治理的複合型治理框架

  農業市場情況分析提到農業合約治理的穩定性不僅與合約治理結構有關,更是地方政府、農業企業、村社集體和農戶共同推動的結果。本文構建了一個「行政—市場—社會」的複合型合約治理框架,強調多元主體通過協同運用多種治理機制,保障合約關係穩定運行的動態過程。這一框架涵蓋三種核心治理機制:行政治理機制、市場治理機制和社會治理機制。

  (一)行政治理機制:政府干預與農業合約的外部控制機制

  地方政府在農業合約治理中發揮著重要作用,通過行政治理方式為合約關係提供穩定的制度環境。在L縣的合約治理過程中,地方政府通過市場制度建設和行政激勵,為農業合約的穩定運行奠定了外部環境基礎。具體措施包括制定嚴格的市場准入制度、管理制種企業在本地獲取生產基地的權限、建立完善的行政檢查體系以及制定規範化生產合同等。同時,地方政府通過項目資源對制種企業、村社集體和農戶進行激勵,增加相關主體的專用性投資,從而提升合約關係的穩定性。

  (二)市場治理機制:雙重管理與農業合約的內部控制機制

  市場治理機制的核心目標是確立最優合約並保證合約履行。在L縣的合約治理實踐中,制種企業通過規範和完善合約、強化履約過程監督及「以合約治理合約」的市場治理機制,實現對農業合約的內部控制以及對合約關係的精細化管理。具體措施包括優化合約控制權結構、完善利益激勵和懲罰機制、技術控制介入生產過程、動員村社集體開展田間管理以及達成補充性合約和補償性合約等。這些措施不僅降低了合約風險,還提升了合約雙方的合作穩定性。

  (三)社會治理機制:關係嵌入與農業合約的非正式控制機制

  社會治理機制通過關係嵌入為農業合約治理提供非正式支持。在L縣,社會關係網絡和村社集體在農業合約治理中發揮了重要作用。社會關係網絡不僅為合約關係的建立提供了前提,還作為一種重要的合約治理機制,通過信任和聲譽機制有效防範機會主義行為。村社集體作為統分結合雙層經營體制的核心組織載體,通過發揮「統」的功能,幫助企業開展生產,降低違約風險。村社集體在合約執行過程中承擔了多項協調服務工作,確保了農業合約的穩定運行。

  三、農業合約治理的實踐案例:L縣的「企業+村社集體+農戶」合約模式

  L縣地處甘肅省河西走廊中部,氣候乾燥,光照充足,為玉米制種產業發展提供了得天獨厚的條件。自20世紀90年代以來,L縣的玉米制種產業取得了飛躍式發展。截至2023年,全縣玉米制種企業已達到34家,玉米制種面積達到30萬畝。在發展實踐中,L縣逐步形成了「企業+村社集體+農戶」的合約模式,構建起「多元一體」的農業產業化組織機制。這一模式不僅降低了制種企業與農戶的交易成本,還增強了合約關係的穩定性,並構建了公平的利益分配格局。

  (一)降低交易成本

  在「企業+村社集體+農戶」合約模式下,村集體發揮中介組織功能,降低交易成本。村社集體作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半行政化的自治組織,依託統分結合雙層經營體制和村民自治制度推動農業發展,更加注重農業公共效益。制種企業與村社集體合作,可以發揮村社集體的優勢,降低自身的管理成本。

  (二)增強合約穩定性

  在「企業+村社集體+農戶」合約模式下,村社集體憑藉更強的市場議價權,能夠實現農戶收益最大化,強化農戶與企業間的信任,提升農業合約的穩定性。在村社集體的統籌協調下,農戶保障了自身的經濟利益,更願意與制種企業建立長期合約關係。

  (三)構建公平的利益分配格局

  在「企業+村集體+農戶」合約模式下,村社集體作為公益性組織代表了小農戶的利益,同時接受地方政府的實時監督,能夠確保農業利益分配的公平性。這種模式不僅保障了農戶的經濟利益,還促進了農業產業化的可持續發展。

  四、農業合約治理的啟示與建議

  L縣的農業合約治理經驗對農業產業化經營具有重要的啟示意義。首先,地方政府應通過制度嵌入、市場激勵等方式開展合約治理,為農業合約的穩定運行營造良好的外部環境。其次,農業合約治理涉及多元主體,單一的治理機制難以達到理想效果,應充分調動政府、市場和社會等多元主體參與治理的積極性,構建複合型合約治理結構,實現各主體間的協同合作,形成強大的治理合力。最後,要注重合約治理機制的創新,以此提升農業合約的穩定性。在此過程中需注意兩個關鍵問題:一是地方政府要以滿足市場實際需求為導向,明確自身權力邊界,避免對農業合約治理的過度干預;二是農業合約治理要充分挖掘和利用鄉土社會的資源優勢,發揮其在強化農業合約關係、降低農業合約治理成本方面的積極作用。

  總結

  2025年,農業產業化經營在政策支持和市場推動下取得了顯著進展。通過構建「行政—市場—社會」的複合型合約治理框架,L縣成功實現了農業合約關係的穩定運行。這一模式不僅降低了交易成本,增強了合約穩定性,還構建了公平的利益分配格局。地方政府、農業企業、村社集體和農戶等多元主體的協同治理是提升農業合約穩定性的關鍵。未來,農業合約治理應繼續優化行政治理機制,強化市場治理機制,發揮社會治理機制的補充作用,推動農業產業化經營的可持續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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