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春節假日旅遊市場將迎來一波出遊高峰。正值旅遊淡季,全國多地掀起景區門票降價潮,同時推出優惠政策吸引遊客,莫高窟、千島湖、布達拉宮等景區對公眾免費開放,故宮、九寨溝等一大波知名景區門票下降。
在線旅遊是由旅遊中介服務提供商或在線預訂服務代理商及傳統旅遊企業提供,以網絡為主體,以旅遊信息庫、電子銀行為基礎,利用網絡技術運作旅遊產品及其分銷系統的旅遊經營體系。從行業細分產品與服務角度來看,在線旅遊行業可細分為機票在線預訂市場、酒店在線預訂市場、度假產品在線預訂市場以及其他旅遊服務市場。
伴隨旅遊行業收入快速增長,行業網際網路化逐漸加深,在線旅遊市場也快速增長。2018年在線旅遊交易額突破1.2萬億,同比增長21.5%。預計2020年在線旅遊交易額將超1.7萬億。當前,交通及酒店預訂仍是在線旅遊平台的主要收入來源。
同時,在線旅遊用戶規模持續增長,2018年6月用戶規模僅8853萬人,截至2019年6月,在線旅遊用戶規模近1.5億,同比增長超6成,滲透率持續快速提升。當前,在線旅遊渠道下沉快速推進,三四線城市已成為最重要的增量市場。
通過網際網路查詢和訂購門票、住宿、交通、餐飲服務,目前已成為國內消費者的流行做法。就算是年齡偏大的消費者,在單獨出行旅遊時,也通常會由家庭中的年輕人代訂相關服務。因此,如何確保在享受在線旅遊服務時「不被欺」、「不被宰」,成為消費者需要面對的現實問題。針對已發現的各種實際問題,文化和旅遊部在10月9日發布《在線旅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規定(徵求意見稿)》(下稱《暫行規定》),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暫行規定》最大特點就是釐清了在線旅遊平台的權責,為加強監管、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提供了依據。
首先,明確了適用範圍和相關主體。《暫行規定》涉及的在線旅遊經營者,是指通過網際網路等信息網絡從事在線旅遊經營服務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包括在線旅遊平台經營者、平台內經營者、自建網站或通過其他網絡服務提供在線旅遊經營服務的經營者,涵蓋所有從事旅遊經營或提供相關服務的線上商家,包括通過微信、微博推介旅遊業務的個人。
其次,明確了在線旅遊平台的相關責任。《暫行規定》禁止平台經營者利用格式合同、大數據等技術手段侵犯遊客合法權益、實施價格歧視等行為。
第三,明確了在線旅遊平台的相關義務。按照《暫行規定》,平台經營者有義務審核平台內經營者的資質,有義務審核他們上傳的文字、圖片、音視頻等全部信息內容,確保平台內經營者及其上傳內容的真實性。同時,平台不得非法刪除、屏蔽遊客的評價,不得誤導、引誘、替代或強制遊客做出違背真實意願的評價。
在線服務的特點和優點就是信息傳遞的雙向性和透明性。很多遊客願意通過網絡來預訂相關服務,就是因為在網上能看到更豐富的信息和其他人的評價。平台既是訂單生成的交易中心,也是各種信息匯聚的交流中心,如果平台不能保障上傳信息的真實性,很容易成為網絡欺詐的「放大器」,因此成為《暫行規定》的監管重心之一。
《暫行規定》目前處於徵求意見階段,在執行操作細節上仍存完善落實的空間。筆者認為,如何有效、適度地規制零散的個人化在線旅遊經營行為,需要進一步明確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