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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部委聯合發布取消小型私家車使用年限限制
 私家車 2013-01-01 11:35:42

  據了解,商務部、發改委、公安部、環境保護部昨日聯合發布《機動車強制報廢標準規定》。根據這一規定,小型私家車無使用年限限制,行駛60萬公里後將引導報廢。該規定將自今年5月1日起施行。

  規定指出,已註冊機動車應當強制報廢的情況包括:達到規定使用年限;經修理和調整仍不符合機動車安全技術國家標準對在用車有關要求的;經修理和調整或者採用控制技術後,向大氣排放污染物或者噪聲仍不符合國家標準對在用車有關要求的;在檢驗有效期屆滿後連續3個機動車檢驗周期內未取得機動車檢驗合格標誌的。

  在各類機動車使用年限方面,規定明確了小、微型出租客運汽車使用8年,中型出租客運汽車使用10年,大型出租客運汽車使用12年;公交客運汽車使用13年;專用校車使用15年;大、中型非營運載客汽車(大型轎車除外)使用20年;正三輪摩托車使用12年,其他摩托車使用13年等。小、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大型非營運轎車、輪式專用機械車無使用年限限制。

  同時,國家對達到一定行駛里程的機動車引導報廢。如,小、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和大型非營運轎車行駛60萬千米,中型非營運載客汽車行駛50萬千米,大型非營運載客汽車行駛60萬千米;專用校車行駛 40萬千米的,其所有人可以將機動車交售給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由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按規定進行登記、拆解、銷毀等處理,並將報廢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交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註銷。

  商務部表示,新標準的出台是為了在保障道路交通安全、鼓勵技術進步的同時,加快建設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對此,有分析認為,私家車主雖然不再受汽車使用年限限制,未來仍可能面對地方環保標準升級帶來的限行、二手車限制轉入等非強制報廢挑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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