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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兒園「虐待」事件受關註:浙江擬為幼兒園訂新規
 幼兒園 2016-01-02 10:16:03

  近年來,一些地方的幼兒園裡兒童遭受「虐待」事件受到社會廣泛關注。日前,浙江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五次會議聽取了省政府關於《浙江省學前教育條例(草案)》(以下簡稱「草案」)的說明,並分組審議了草案。

  草案規定,幼兒園工作人員不得虐待、歧視、體罰、變相體罰和侮辱學齡前兒童,或者實施其他損害學齡前兒童身心健康的行為;不得收受、索取學齡前兒童家長財物。違反規定情節嚴重的,解除聘用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幼兒園

  草案還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配套幼兒園的性質和用途。其中,配套建設的幼兒園應當與居住區同步規劃、建設、驗收和交付使用;統一規劃、分期建設的居住區,建設單位應當先期建設配套幼兒園,並按期交付使用。

  據2016-2021年中國幼兒園行業市場需求與投資諮詢報告統計,截至2015年年底,浙江省共有幼兒園8908所,其中民辦幼兒園6676所,占幼兒園總數的74.94%;適齡在園兒童190.16萬人,其中民辦幼兒園在園兒童118.87萬人,占在園兒童的62.51%。

  浙江省教育廳廳長郭華巍說,在人口急劇增長的城市和鄉鎮以及農村地區,學前教育資源緊缺,有些大城市和城鎮幼兒園超班額的情況比較突出。同時,幼兒教師隊伍力量比較薄弱,一些非在編教師收入待遇較低、崗位吸引力不強、隊伍流動性大等。

  草案規定,縣級以上政府教育、住房和城鄉建設(規劃)等行政部門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內的學齡前兒童數量、分布、增長趨勢以及現有幼兒園狀況,制定、調整幼兒園布局規劃,將農村幼兒園作為新農村公共服務設施進行統一規劃和優先建設。

  由於學前教育不屬於義務教育,草案擬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依法舉辦民辦幼兒園,並保障舉辦者的相關權益。有關普惠性民辦幼兒園的收費,將由舉辦者在與政府約定的最高收費標準範圍內確定;其他民辦幼兒園的收費項目和標準,由舉辦者按照辦學成本並適當考慮合理回報確定,報縣(市、區)價格行政部門備案,依法享受國家和省規定的稅費優惠,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向幼兒園收取費用。

  浙江縣級以上政府應當制定和完善相關政策和措施,採取生均經費補助、教師工資和社會保險費用補貼、派遣公辦教師、建立協同發展機制,向符合條件的民辦幼兒園購買普惠性學前教育服務等形式,扶持民辦幼兒園發展。

  對於未按照法定條件和程序實施民辦幼兒園辦學許可的,侵犯民辦幼兒園合法權益的,以及發現違法行為不依法進行查處的,浙江按照管理權限由相應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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