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數位化浪潮中,人臉識別技術廣泛應用於各個領域,給人們的生活帶來極大便利,也帶來了個人網絡信息安全風險。2025年,人臉識別行業政策持續演進,旨在平衡技術創新與信息安全保護。在此背景下,深入探討人臉識別個人網絡信息安全的法律規制具有重要現實意義。
《2025-2030年全球及中國人臉識別行業市場現狀調研及發展前景分析報告》指出,人臉識別技術基於人的臉部特徵進行身份識別,憑藉非接觸性、便利性等優勢,在解鎖手機、支付交易、公共領域身份驗證等場景廣泛應用,極大便利了人們的生活。然而,隨著技術的普及,安全隱患也日益凸顯。不法分子通過將公民個人生物特徵與應用程式帳戶綁定,實現信息侵入。一旦資料庫隱私泄露,公民的生物特徵信息被掌握,多個網絡帳戶安全將受到威脅。
我國不斷完善個人信息相關法律法規,如《網絡安全法》將個人信息與大數據區分,把個人信息內容劃歸公民隱私權範疇,強調對侵犯公民個人信息控制權行為的處罰;《信息安全技術個人信息安全規範》明確個人生物識別信息屬於個人信息,採集需取得個人同意。在行政執法方面,政企合作協同共治,但針對人臉識別的法律規制缺乏具體實施細則,如政府獲取企業資料庫權限時需把握好邊界和尺度,《網際網路個人信息安全保護指引(徵求意見稿)》發布以解決相關問題,《個人信息保護法》實施後,人臉識別相關保護策略仍需完善。
我國對人臉識別個人信息保護的法律宣傳有待完善,直接沿用傳統個人信息保護方式,對具有不可更改性的個人生物識別信息保護存在效力和公正性問題。公民對新型強人工智慧技術了解不足,缺乏生物特徵信息泄露後果的認知,且用戶對新技術粘性和期待值高,在個人隱私關注提升的同時,法治意識建設不成熟,個人網絡信息安全受損時,多數公民因成本、知識、後果誤判等因素不選擇法律渠道補救。
當前人臉識別技術優化不完全,網絡加密管理存在入侵漏洞。人像等新型個人網絡信息外露且難以變更、易於獲取,現有技術對生物特徵識別最初停留在平面構造,模擬人像技術可破解認證系統。在網際網路環境中,各平台建立個人網絡信息資料庫,部分平台社交性導致數據提供者公開人像數據,資料庫建設者以傳統方式保護加密數據,甚至公開推廣用戶身份信息,個人網絡信息資料庫保護亟需加強。
人臉識別技術平台多樣,但缺少資質審核相關政策,信息保護法律監管體制不健全。人臉識別技術的非接觸性與便利性使其應用廣泛,但應用場域是否符合必要性或合理性要求缺乏審核資質。技術濫用導致人臉識別資料庫增多,不同資料庫加密技術和強度不同,安全程度不一,個人信息保護責任分散,泄露風險增加。
政府應提升立法針對性,完善公民個人信息範疇元素,如將人臉識別系統中人像五官編碼納入公民個人信息範疇,明確信息泄露的違法程度、懲罰方式及對公民網絡生活影響的彌補方式;進行專項立法,展現強人工智慧技術對公民個人網絡信息安全的潛在影響,建立全新保護體制,推動公民法治精神培育;加強政策宣傳,採用 「網際網路 +」 宣傳方式,提升公民對新技術和社會現狀的理性認識,更新個人信息保護意識。
政府應出台科學技術研究政策,鼓勵人臉識別技術研究優化,確定研究重點和方向,調整研究比例構成,調配人財物分配模式;基層部門在信息收集時要注重執法尺度,確保公共機構依法規範使用信息,保障公共危機事件中個人信息安全,為其他主體提供效仿對象;政府要填補司法救濟空白,加強自身管理與規制,傳遞個人信息安全保護重要性信號。
政府要加強對人臉識別技術的資質審核,對應用程式開發商進行審核,確保其信息加密能力符合要求,從源頭杜絕隱患信息庫的建立;鼓勵網際網路企業共建共治,應用程式開發者建立強大技術支撐系統保證終端安全,應用商店平台與開發者簽訂隱私保護協議,對不符合要求的應用程式不予上架,集團使用者審慎推行人臉識別技術並對成員信息安全負責,政府設立暢通投訴渠道,保障個人使用者合法權益。
隨著人臉識別技術在各領域的廣泛應用,個人網絡信息安全面臨嚴峻挑戰。我國雖已在個人信息保護立法和執法方面取得一定進展,但人臉識別個人網絡信息安全保護仍存在宣傳不足、技術漏洞、監管體制不完善等困境。通過提升立法針對性、完善強人工智慧技術、加強資質審核與鼓勵企業共建共治等法律規制策略,有望促進人臉識別技術的規範治理,保護公民網絡個人隱私安全。未來,需持續關注人臉識別技術發展和信息安全動態,不斷完善法律規制體系,以適應不斷變化的網絡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