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25年,水利行業作為國民經濟基礎設施的重要組成部分,其市場環境呈現出新的特點與挑戰。數據顯示,2007—2023年水利投資年均增長率達17.8%,保障了一批具有戰略意義的重大工程和水利薄弱環節項目建成並發揮效益。當前及今後一個時期,水利工程建設仍處於投資規模大、建設強度高、實施主體多元的發展階段。大規模水利建設項目的順利實施,不僅需要強有力的市場自律機制,也需要高質量的市場監管體系作為保障。本文通過對水利建設市場監管現代化體系的深入思考,探討提升監管效能、規範市場秩序的路徑與方法。
《2025-2030年全球及中國水利行業市場現狀調研及發展前景分析報告》水利建設市場監管工作在黨中央、國務院的政策疊代下,持續優化體制機制,堅守「有效市場與有為政府」辯證統一的理論內核,依據實踐需求動態拓展制度內涵。2001年,國務院出台相關政策,確立了「問題導向」的監管路徑,著力化解市場失序亂象。此後,政策逐步轉向政府-市場關係的結構性優化,構建現代化監管體系的四梁八柱,聚焦建築業「放管服」改革的制度創新,推動水利建設市場監管實現躍遷。當前的水利建設市場監管工作,更加注重統籌政府與市場、效率與公平、活力與秩序等重大關係,突出依法監管、誠信監管、科學監管和智慧監管。
(一)法制環境方面
水利行業市場環境分析提到監管法律制度亟待進一步完善。現行法律缺乏對市場監管的明確定位,市場監管作為政策工具被廣泛應用,但我國現行法律及相關文件中並未明確市場監管的概念和範圍。行政處罰威懾效能待進一步加強,部分地區在平衡監管強度與經濟發展訴求時,往往以柔性手段代替應該實施的行政處罰,導致制度剛性約束弱化。
(二)市場與經濟環境方面
建築業管理層與勞務層兩層分離的影響。兩層分離現象使施工管理與勞務作業區分開來,勞務層固化為農民工群體,缺乏知識儲備和專業經驗,易誘發工程質量缺陷與安全風險積聚。招標投標制度執行上存在一定問題,如招標人主體責任落實不到位,各類不合理限制和隱性壁壘尚未完全消除,規避招標、虛假招標、圍標串標等違法行為仍然易發高發。
(三)監管體制方面
基層監管層面,水利行業監管體系的政策執行效能在一定程度上受制於基層能力短板。儘管行業主管部門將基層監管能力建設作為關鍵任務持續推進,但仍然存在著基層技術力量與監管任務不相匹配的問題。動態監管方面,工程建設領域資質管理呈現出較為顯著的「准入-退出」機制失衡,企業資質申報與升級程序嚴格而複雜,但清出制度相對不完善。社會監督層面,現行「政府監管、社會監督、中介服務、行業自律」四位一體的協同監管機制尚不健全,具體表現為中介服務機構缺乏「權威性」,社會監督渠道存在參與壁壘。
(四)信用監管方面
信用監管是新型監管機制的基礎,但當前信用監管方面仍存在一些問題。市場主體自主填報的信用檔案信息不完善,部分單位信息完整度低於50%。行政處罰數據存在顯著地域差異,12個省(直轄市)零報送。更深層次的障礙體現在全國暢通的數據交換未完全實現,距離互聯互享、互認互用的目標仍有一定差距。
(一)健全法制約束體系
完善市場監管法律架構,建議制定《水利建設市場監管條例》或有關指導意見,明確市場監管在水行政主管部門職能中的法定地位。強化執法剛性約束,著力解決執法難問題,依法嚴厲查處違法違規行為,強化行政問責。完善施工管理規範,建立健全施工管理強制性規範和施工資料管理規範,增強項目管理的剛性約束力。
(二)完善市場治理機制
完善放管結合的監管格局,進一步破除隱性門檻,推動降低市場主體准入成本,切實保障市場主體公平競爭。構建勞務管理新模式,推行標準化管理,鼓勵施工企業積極探索各種有利於提高勞務管理水平和施工水平的勞務管理模式。完善合同履約相關制度,建議建立發包人支付擔保制。完善高效率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借鑑國外先進經驗,建立適合我國國情的高效的仲裁或訴訟前的糾紛解決方式。
(三)加快構建協同監管格局
實施監管能力提升工程,提升基層監管部門專業能力,通過壓實建設單位管理責任延伸和強化「責任鏈」。創新動態監管機制,建立市場主體資質動態核查機制,設置市場主體資質健康度指數,試點「監管寬容」制度。建立健全聯合監管機制,打破監管執法區域、行業壁壘,深化上下統籌、橫向協同、齊抓共管。培育市場監管力量,積極發揮行業協會、中介組織作用,推行「監管觀察員」制度,加強社會公眾、新聞媒體對水利建設項目的監督。
(四)深化「信用+智慧監管」模式
依法推進工程建設領域誠信體系建設,通過制定工程建設領域信用管理條例解決誠信評價主體定位、評價結果應用等問題。提升信用信息共享及應用水平,加快建立跨層級跨區域信用信息共享機制,依託區塊鏈技術構建部—流域—區域三級分布式帳本。推進個人徵信,逐步建立註冊建造師、註冊監理師等註冊人員的信用資料庫,開展註冊人員的信用評價。
四、總結
水利建設市場政府監管與市場經濟的成長、進化和成熟密切相關。本研究系統梳理了水利建設市場監管的演進歷程,剖析出影響監管效能的四大核心因素:法制環境不完善、市場與經濟環境複雜、監管體制協同不足、信用監管機制滯後,並據此提出針對性的治理路徑。研究表明,監管效能的提升需以法制建設為先導,以強化執法剛性約束為保障,關鍵在於明確市場監管範圍和監管職責邊界。市場環境治理應聚焦監管格局完善、勞務管理創新與招標投標領域營商環境優化。協同監管機制的突破關鍵在於基層能力提升、動態監管機制創新和社會監督重構。信用監管是貫穿市場主體全生命周期,銜接事前、事中、事後全監管環節的新型監管機制,信用監管的深化依賴於誠信體系建設、信用信息共享與應用以及企業個人自身信用管理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