團體保險在形式上的出現最早可以追溯到19世紀,當時奴隸買賣盛行,為確保美國國內運輸的黑奴以及中國到巴拿馬運送的苦力的安全,出現了專門承保黑奴和苦力的團體保險單。但是,由於當時黑奴和苦力在法律上僅僅是一種財產,因此,這些保險單並不屬於人身保險,因此也就不屬於團體保險的範疇。現對團體保險行業定義分析。
2016-2021年中國團體保險行業市場需求與投資諮詢報告表示,團體保險是由保險公司用一份保險合同為團體內的許多成員提供保險保障的一種保險業務。在團體保險中,符合上述條件的「團體」為投保人,團體內的成員為被保險人,保險公司簽發一張總保單給投保人,為其成員因疾病、傷殘、死亡以及離職退休等提供補助醫療費用、給付撫恤金和養老保障計劃。
年金保險是保險公司在被保險人生存期間,按保險合同約定的金額、方式、期限,有規則並且定期地給付被保險人保險金的人壽保險。年金保險以被保險人生存為給付條件,可見它實質上屬於生存保險。
團體人壽保險是由團體投保,以團體全體成員為被保險人的特種人壽保險。團體壽險以一張總的保單為保障的團體成員提供死亡保障,因此就性質而言,屬於死亡保險。團體壽險,可以按期限分為定期團體壽險和終身團體壽險。
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簡稱意外傷害保險,是以被保險人的身體為保險標的,以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造成死亡或殘疾為保險事故的人身保險。團體意外保險單即由保險公司簽發的、為特定團體提供意外傷害保險保障的保險單。
健康保險為被保險人因疾病、意外傷害或傷殘而導致的財務損失風險提供保險保障,即為被保險人提供生病或傷殘後的醫療費用,以及因生病或傷殘而不能繼續工作的收入補償。團體健康保險單是由保險公司簽發的、為特定團體提供健康保險保障的保險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