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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團體保險行業政策及環境分析
 團體保險 2017-03-21 17:57:22

  日前,保監會向各保險公司下發《關於促進團體保險健康發展有關問題的通知(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徵求意見稿》),預留了長期團險政策,放寬了團體認定標準以及險企經營的地域限制,或將帶動團險業務實現更大發展。現對2017年團體保險行業政策及環境分析

2017年團體保險行業政策及環境分析

  為規範保險公司團體保險業務經營行為、促進團體保險業務持續健康發展,中國保監會2月2日專門發布《關於促進團體保險健康發展有關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明確提出「團體保險的被保險人在合同簽發時不得少於3人,特定團體成員的配偶、子女、父母可以作為被保險人」。

  「團體保險是指投保人為特定團體成員投保,由保險公司以一份保險合同提供保險保障的人身保險。」據保監會相關部門負責人介紹,《通知》要求團體保險應當使用經審批或者備案的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保險公司以批單、批註或者補充協議形式進行變更的,應當由總公司統一批准和管理。此外,保險公司承保團體保險合同,應要求投保人提供被保險人同意為其投保團體保險合同的有效證明和被保險人名單,但以下三種特殊情形除外:政府作為投保人為城鎮職工、城鎮居民、新農合參保人群、計生家庭和老年人等特殊群體投保的具有公益性質的團體保險;投保時因客觀原因無法確定被保險人,或承保後被保險人變動頻繁,但是可以通過客觀條件明確區分被保險人的團體保險,如建築工程意外險、乘客意外傷害保險和遊客意外傷害保險等;被保險人所屬特定團體屬於國家保密單位,或被保險人身份信息屬於國家秘密的。

  《通知》同時規定,團體保險的退保金應當通過銀行等資金支付系統轉帳至原交款帳戶,但投保人原交款帳戶銷戶或原交款帳戶存在異常狀態導致無法轉帳成功、投保人收入和支出帳戶不一致等特殊情況可除外。此外,團體保險的被保險人可以包括同一團體在不同省、自治區或者直轄市的成員,但承保的保險機構應當設立在投保人的註冊地或者住所所在地、投保人主要營業場所所在地、承保時50%以上被保險人住所所在地或者承保時50%以上保費繳納來源所在地。

  2016-2021年團體保險行業深度分析及「十三五」發展規劃指導報告表明,近十年來,團險渠道保費收入占整個壽險業務保費收入不到6%,沒有呈現出如個人營銷、銀保這兩大傳統渠道那樣的快速發展。業內人士分析稱,其中有歷史原因,團險渠道曾經占到壽險收入來源的三四成,主要來自於養老年金類業務。但後來這部分業務轉為專業養老保險公司的企業年金業務後迅速衰退,而現在的團險渠道主要以意外險和健康險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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