團體保險起源於19世紀末20世紀初,現在已經成為世界各國雇員福利計劃的重要組成部分。團體保險是社會保障體系不可缺少的一部分,是壽險行業重要的銷售渠道之一。世界各國都非常重視團體保險,政府頒布各項政策和法規從外部支持團體保險的發展,保險公司也從自身內部不斷地進行產品創新、服務創新和營銷渠道的創新來促進團體保險的健康發展。現對2017年團體保險發展趨勢分析。
近年來,我國的保險業特別是壽險行業有了飛速的發展。而作為壽險三大銷售渠道之一的團體保險,在壽險市場中所占的份額卻越來越小。
團體保險是以團體為倮險對象,以集體名義投倮並由保人簽發一份總的保險合同,保險人按合同規定向其團體中的成員提供保障的保險。隨著我國社會保險制度的改革和人才競爭的日趨激烈,員工福利計劃成為企業人力資源戰略中至關重要的一個環節。同時隨著我國現代企業人力資源管理對團體員工福利的需求日趨成熟,社會保障制度在補充醫療保險和企業年金方面政策的支持日益明朗,以員工福利計劃為主要經營方向的團體保險,將成為保險業新的業務增長點。目前,我國企業年金規模接近500億元,加上以年金名義銷售的保險產品有430億元,企業年金成為我國養老保障制度的重要支柱之一。我國企業年金市場規模預計將達到每年1000億元左右。
世界銀行更為樂觀地認為,到2030年中國企業年金總規模將高達1.8萬億美元。在已開發國家,企業為員工提供諸如退休金計劃、團體人壽保險、醫療費用保險已經非常普及。團體保險幾乎等同於員工福利計劃,商業保險公司則是員工福利計劃的主要提供者。企業年金作為養老的一種方式,團體保險除了養老還包括意外健康等其不能覆蓋的方面,企業年金將不能完全替代團體保險。在我國企業年金相關制度建設尚不完善和實際操作不規範的情況下,未來很長一段時期內,團體保險在保障員工福利水平上仍將發揮重要作用,發展團體保險仍具有重要意義。
我國改革開放後恢復團體保險業務以來,團體保險市場經歷了由20世紀80年代快速發展、獨領風騷,到20世紀90年代停滯不前、迅速衰落,再到現在業務轉型、謀求新生幾個階段。團體業務的轉型不僅需要政策支持,同樣也需要理論研究的支持。
2016-2021年中國團體保險行業發展分析及投資潛力研究報告表明,當前我國團體保險逐漸進入壟斷競爭的新格局,眾多保險經營主體的加入使得買方市場已經形成。此時,必須客觀認識「議價」和「遷就」行為下的「虛假保險需求」的破壞性,引導其向「真實保險需求」轉化;清醒地認識利差損的危害,有效運用產品創新和資產負債匹配管理技術預防利率風險。團體保險通過介入員工福利計劃,成為商業保險和社會保障領域的一種「中間業務」,可以提高全體人民的整體福利水平,減緩人口老齡化的經濟負擔,充分發揮保險的社會管理功能。企業年金是團體保險業務的主流方向,應在制度設計中進一步強化和完善團體保險的優勢。
在西方已開發國家,企業為員工提供諸如退休金計劃、團體人壽保險、醫療費用保險是一個很普通的現象,通過員工福利計劃,可以充分激活企業內在的人才潛力,增強了企業的凝聚力,調動了員工的積極性,對提高企業經濟效益具有積極的促進作用。因此保險業應通過多種渠道,包括召開由企業和新聞媒體參加的產品報告會(說明會)、印刷宣傳資料、利用電視、報刊雜誌廣告等渠道,提高企業對團體人身保險作用的認識。使企業認識到建立良好的員工福利保障制度,充分解決員工的醫療、養老、工傷及死亡撫恤等問題,有利於保障員工利益、夯實人力資源管理制度,樹立良好的企業形象,增強市場競爭力。
保險公司應當意識到員工福利計劃的開展將會帶來團體人身保險廣闊的發展空間,將以前零散的團體人身保險業務發展思路轉變到對企業全方位的員工福利團險保障計劃的設計上來。在業務發展方面給予團體保險以科學的界定——管理員工福利,現代企業將員工福利視為人力資源管理制度中的重要一環。保險公司可以充分利用其專業優勢,根據企業保險保障的具體需求,為其員工量身設計綜合的團體員工福利保障計劃,同時滿足壽險、養老和健康以及失業保障的需要,使團體保險成為企業員工福利管理的有效工具。在將管理員工福利作為團體保險業務發展的主要方向的基礎上還可以通過團體保險開展其他的一些業務,例如,保險公司作為DB計劃 (Defined Benefie,確定受益型計劃)的唯一供應商,具有強大的精算能力,在該領域具有絕對優勢,應發揮其在企業補充養老保險經營中的重要作用;同時保險公司可以向企業特別是中小企業提出保險建議,為企業提供保險計劃組合,包括受託、帳戶管理、投資管理、精算等一攬子服務,降低企業成本,成為企業的金融顧問。
從國際經驗來看,稅收優惠政策對團體保險的影響最為明顯。國家通過稅收優惠政策來鼓勵僱主為雇員提供團體保險,從一定程度上說,稅收優惠政策是團體壽險發展繁榮與否的「推動器」。我國對某些保險公司的團體養老產品、年金保險產品規定可以免徵營業稅;為了發展企業年金,國務院在2000年頒布了《關於完善城鎮社會保障體系的試點方案》,方案規定試點地區(需經國務院批准)的企業可將補充養老保險繳費按工資總額的4%在稅前列支,但是具體對企業、個人沒有太多明確的稅收優惠規定。間因此,我國在具體的稅收優惠政策構建上還需要下功夫。可以借鑑國外的相對成熟的經驗,但應結合我國自身的情況因地制宜的對保險公司推出的各種團險產品分別制定相關的稅收優惠政策,並且從企業和員工兩方面分階段逐漸的給予不同稅收優惠。逐漸放開,最終達到:團體壽險方面,雇員可以不必為僱主所交付的保費繳納所得稅;團體年金方面,借鑑世界大多數國家的做法實行EET稅制;團體醫療費用保險計劃方面,僱主為雇員繳付的健康保險費可作為稅前業務費用列支,僱主為雇員繳付的保費也不看作其應納稅收入,當雇員收到醫療費用保險金時,保險金額不作為其應稅收入。
基於員工福利計劃的團體人身保險的發展與保險公司團體險的經營管理理念、信息技術水平、業務管理水平、產品體系和銷售渠道等方面有很大的關係。保險公司應當從以下幾個方面加強自身經營管理:首先,由於綜合福利保障計劃是針對不同企業的需求而量身訂製的、含有多種不同類型產品的保障計劃,而且企業往往需要對不同層級的雇員提供不同內容和不同檔次的保障。團體人身險經營必須以「客戶為中心」,主動的去分析企業的需要,為其設計具體的保障計劃。其次,員工福利計劃給予企業的是全方位的保障,那麼團險銷售應當是以團隊的形式出現,團隊中的每一個成員都擁有其獨特的知識技能,他們在相互協調下順利開展業務。因此,在團險銷售方面,保險公司應當建設和維護一支技能高、服務意識強的銷售和服務專業團隊。閉再次,團體員工福利保障計劃的設計和運作是技術性非常高的工作,需要以充分的調查數據為基礎,通過嚴密的精算測算,分析客戶福利狀況的歷史、現狀和未來發展。為使團體人身保險的發展有效持續的發展,團險客戶信息系統的建設將非常重要。最後,保險公司應從系統設計、單證流轉、資金管理、成本控制、風險控制等方面完善內控體系加強內部控制,防止團險不規範行為。